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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县供电分公司与辽阳兴华钢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辽审二民再字第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辽阳县供电分公司(原辽阳县农电局)。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人民街78号。
负责人:汤祖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树国,系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再审申请人):辽阳兴华钢厂。住所地:辽阳县刘二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尚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雪松,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仕玉,系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阳县供电分公司(原辽阳县农电局,以下简称农电局)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兴华钢厂(以下简称兴华钢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辽阳审民监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农电局的负责人汤祖旭、委托代理人赵树国,被上诉人兴华钢厂的委托代理人李雪松、李仕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辽阳审民监字第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云涌
代理审判员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韩 岩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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