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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与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辽审二民提字第17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红,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洋,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
申请再审人李红因与被申请人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大民合终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194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李红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其与于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大民合终字第871号案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民三终字第94号案合并执行,即李红于2010年3月15日一次性给付于洋165,000元;双方就(2007)大民合终字第871号案不得再行主张权利。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下达了(2010)大民三终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红在本案再审期间就其与于洋的另一纠纷经原审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并下发了(2010)大民三终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该调解中已将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并处分,即本案纠纷已在该案中获得解决。因此,李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裁定书生效后,有关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大民三终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李红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朱洪源
代理审判员 赵迎娇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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