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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鹏达食品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与徐杰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2)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开民权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查明,1993年7月1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鹏达经贸公司(简称鹏达经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广臣与日本中日才株式会社代表鸭川明签定《意向书》,准备分两期投资合资成立鹏达公司,总投资额为360万元人民币。其中,鹏达经贸公司投资200万元人民币,占投资总额的55.5%,中日才株式会社投资160万元人民币,占投资总额的44.5%。意向达成后,鹏达经贸公司即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成立鹏达公司。1994年2月6日,鹏达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鹏达公司董事会由李广臣、鸭川明、范天振、吴贵生、鸭川为民组成。李广臣为董事长,鸭川明为副董事长,范天振、吴贵生、鸭川为民为董事。
1994年7月,鹏达公司相继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开发区31号工业区建设综合办公楼和一期厂房。工程至1995年初时因资金短缺而停工,总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的综合办公楼五层、厂房二层主体完工,水、电、气等设施未安装。
为了筹建鹏达公司,从1993年起,李广臣就开始筹集资金。鹏达公司成立后,日方资金始终未到位。1995年4月9日,李广臣、范天振与张贤年、吕文利、赵慧娜、李玉成签订了一份《股份协议书》,约定由六人作为鹏达公司的股东共同出资经营鹏达公司。其中,李广臣、张贤年、吕文利需各投资资金30万元,范天振50万元,赵慧娜15万元,李玉成5万元。各股东按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享利润,股金必须于1995年5月1日前到位。该协议还约定:鹏达公司的资产归全体股东所有,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须经股东会议研究决定。1995年7月,上述六人的资金按约定全部到位,鹏达公司为六人出具了记账凭证。1995年6月15日至7月13日,徐杰为鹏达公司提供了奶粉、锅炉等设备及原料,鹏达公司为其开具了12万元投资款的记帐凭证。1999年11月26日,鹏达公司因未经营和没有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2000年6月15日,开发区土地建设管理局向鹏达公司发出交纳土地费通知单,通知鹏达公司交纳1995年至2000年拖欠的土地费、滞纳金各408,780元。因鹏达公司未交纳,
2000年8月开发区土地建设管理局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获胜后申请强制执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了鹏达公司的综合办公楼和厂房,并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10月,鹏达公司委托徐杰全权处理该案的相关事宜,并将公司印章交给了徐杰。2001年2月,鹏达公司委托徐杰之女马放参与该案的诉讼、执行和调解。
2001年,开发区管委会对半截子工程制定了优惠政策。同年2月26日,范天振、张贤年、刘静春(吕文利母)、徐桂琴(李广臣妻)决定将鹏达公司所有股份作价60万元一次性转让。当日,范天振、张贤年、刘静春、徐桂琴作为甲方与徐杰(乙方)签定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拥有的鹏达公司股份以6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转让给徐杰;鹏达公司所欠土地费及因诉讼应承担的费用由徐杰从60万元人民币中直接扣除交付有关部门,剩余款项交付甲方;该协议签定之日前鹏达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之后所有债权债务及经营等各项事宜由徐杰承接;该协议签定之日,甲方将位于开发区工业区3l号小区,鹏达公司所有的占地3600平方米(含办公楼和生产车间)移交给徐杰。该协议由范天振、张贤年、刘静春签字,因李广臣不同意该协议,徐桂琴未签字。同日,鹏达公司向开发区土地建设管理局提出《关于重新启动鹏达公司的申请》,请求对厂房予以解封,减免土地费滞纳金,支持启动,该申请加盖了鹏达公司的印章。徐杰以鹏达公司名义保证承担该公司所欠土地费,分期分批交纳;批准后一个月内开始动工,修缮设施,办理供水、供电,恢复生产能力;场地恢复后,立即同外商联系引进项目,促进项目尽早投产。保证书加盖了鹏达公司印章。开发区土地建设管理局同意该申请,按优惠政策减免三年土地租金,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撤回了执行申请。
2001年4月,徐杰按协议接受鹏达公司资产,与看护人员张彬办理了交接手续,5月1日,与他人订立协议修缮综合办公楼和厂房,开办了龙江饭店、旅店、浴池,进行经营。2002年初,徐杰以鹏达公司的名义向政府有关部门请示在公司的场地上建立龙江自选超市,得到批准。徐杰与大连博源建筑公司、孙德胜签订施工协议建设超市,6月领取了超市的营业执照,开始经营。
2001年7月3日,李海燕(代李广臣)、范天振、张贤年、吕文利、赵慧娜、李玉成、徐杰召开鹏达公司第六次“股东大会”,对法院解除综合搂、厂房的查封后,重新核对了公司的财产情况,未提及将股份及综合办公楼和厂房转让给徐杰一事。2002年9月18日,李广臣、范天振、张贤年、刘静春(吕文利之母)、赵慧娜、马忠义(徐杰之夫)召开“股东大会”,认为徐杰未和大家协商自行启动综合办公楼和厂房,并建设龙江超市工程侵犯了大家的利益,要求其停止施工,交回公司印章。并作出决议:徐杰立即停止建设施工;公司财产是全体股东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归全体股东,公司的重大决策须经股东大会研究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策。马忠义认为,在启动综合办公楼和厂房时,徐杰已向批准机关作出保证,因大家没再出资启动,徐杰将综合办公楼和厂房抵押给他人筹资启动,现要求停止施工已无法办到。9月23日,李广臣、范天振、张贤年、吕文利、赵慧娜、李玉成以鹏达公司全体股东的名义联名向开发区规划局写信,要求停止徐杰违法建超市行为。9月24日,共同决定收缴徐杰占用综合办公楼和厂房所收取的租费309,000元。9月25日,开发区土地建设管理局向徐杰发出指令书,认为徐杰正在建设的龙江超市工程存在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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