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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营口北方铝材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旗口镇人民政府、营口万通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审二民再字第1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申请再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原名中国农业银行大石桥市支行),住所地,大石桥市繁荣街。
负责人:史景云,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运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石映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营口北方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旗口镇。
法定代表人:陈兰芳,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申请人):大石桥市旗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石桥市旗口镇。
法定代表人:孙中梁,镇长。
委托代理人:曲晓磊,该镇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绪绵,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被申请人):营口万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旗口镇。
法定代表人:孙兴昌,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简称大石桥农行)与被上诉人营口北方铝材有限公司(简称北方铝材)、被上诉人大石桥市旗口镇人民政府(简称旗口镇政府)、被上诉人营口万通铝业有限公司(简称万通铝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0日作出(2003)营民二合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3年11月20日大石桥农行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2004)营民合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06年1月11日该院作出(2004)营民合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大石桥农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石桥农行委托代理人石映辉、王运宏,被上诉人旗口镇政府委托代理人胡绪绵,被上诉人万通铝业法定代表人孙兴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北方铝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2年12月27日,大石桥农行以北方铝材和旗口镇政府为被告、万通铝业为第三人起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北方铝材是旗口镇政府出资设立的企业,该公司1993年-1995年间在营口市农行国际业务部贷款四笔,累计欠款295万元,以上贷款已划至我行。1997年5月,北方铝材又在我行旗口营业所借款15万元。以上借款经我行多次催要均未偿还。后北方铝材经营不善,旗口镇政府置我行债权利益于不顾,擅自清算,将企业资产出租给万通铝业,悬空银行债务,从中渔利。请求判决北方铝材和旗口镇政府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北方铝材、旗口镇政府,第三人万通铝业均未出庭及答辩。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营民二合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查明,1993年3月1日,北方铝材向大石桥农行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为1993年3月1日至5月1日,月利率12.96‰。借款到期后,北方铝材于1993年5月25日偿还本金50万元,1993年6月25日偿还本金54万元,现尚欠本金46万元。1993年3月lO日,大石桥农行与北方铝材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北方铝材借款200万元,月利率8.46‰,合同约定1993年9月30日还款100万元,1993年12月31日还款100万元,由旗口镇财政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该贷款到期后,北方铝材一直未偿还。1994年12月30日,大石桥农行与北方铝材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北方铝材借款31万元,月利率lO.98‰,借款期限为1994年12月30日至1995年1月30日,该借款到期后,北方铝材一直未偿还。1995年6月30日,大石桥农行与北方铝材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北方铝材借款18万元,月利率lO.98‰,借款期限为1995年6月30日至1995年1
2月30日,该借款到期后,北方铝材一直未偿还。1997年4月3日,大石桥农行与北方铝材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北方铝材借款15万元,月利率8.415‰,借款期限为1997年4月3日至1997年7月3日,该借款到期后,北方铝材一直未偿还。北方铝材共借款414万元,现尚欠本金31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2001年4月12日,大石桥农行向北方铝材发出了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通知书确认北方铝材尚欠原告本金310万元及利息,北方铝材在确认书上盖章确认后仍未还款。另查,1999年北方铝材的企业营业执照被营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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