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营口北方铝材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旗口镇人民政府、营口万通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
该判决认为,大石桥农行与北方铝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北方铝材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还款义务属于违约,应承担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旗口镇财政所属政府内部职能部门,其为北方铝材借款200万元所提供的担保行为未经法人同意,故旗口镇财政所不承担保证责任,应由旗口镇政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大石桥农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未向旗口镇政府主张权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大石桥农行要求旗口镇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北方铝材给付大石桥农行借款本金310万元。二、北方铝材给付大石桥农行借款本金410万元的利息。其中:1993年3月1日借款150万元从1993年3月1日起至1993年5月l日止按月息12.96‰计付,从1993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逾期贷款利息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至1993年5月25日止,从1993年5月26日起按本金1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逾期贷款利息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至1993年6月25日止,从1993年6月26日起按本金46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逾期贷款利息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1993年3月lO日借款200万元从1993年3月lO日起至1993年9月30日止按月息8.64‰计付,从1993年10月1日起至l993年12月31日止按本金100万元按月息8.64‰计付,从1993年lO月l日起按本金1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逾期贷款利息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至1993年12月31日止,从1994年1月1日起按本金2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逾期贷款利息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1994年12月30日借款3l万元从1994年1
2月30日起至1995年1月30曰止按月息10.98‰计付,从1995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逾期贷款利息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1995年6月30日借款18万元从l995年6月30日起至1995年12月30日止按月息l0.98%计付,从1995年l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逾期贷款利息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1997年4月3日借款l5万元从1997年4月3日起到1997年7月3日止按月息8.415‰计付,从1
997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逾期贷款利息规定支付逾期贷款利息到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上述款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执行。三、驳回大石桥农行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lO.00元,诉讼保全费8,010.00元,合计33,520.00元由北方铝材承担。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03年11月20日,大石桥农行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北方铝材变更为营口北方铝业有限公司后,旗口镇政府与营口北方铝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14日达成协议,由该公司承担我行贷款310万元,利息由旗口镇政府承担。营口北方铝业有限公司更名为万通铝业后,万通铝业于
2002年lO月8日向我行提交落债申请报告,并准备用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已经进行了抵押评估,我行同意其落债。此后万通铝业违反协议,致使落债不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条款,万通铝业作为企业出售的买受人,应承担原企业债务。旗口镇政府恶意悬空银行债权,对国有资产的流失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请求l、撤销(2003)营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2、列万通铝业为第一被告,判决该公司偿还我行贷款3
10万元及利息。3、列旗口镇政府为第二被告,判决旗口镇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北方铝材、旗口镇政府没有进行答辩。
万通铝业辩称,大石桥农行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错误,我们履行的是与旗口镇政府达成的出资120万元购买镇属企业资产的协议,北方铝材的债务与我公司无关,应由旗口镇政府处理。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营民合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查明,本案借贷关系的基本事实与(2003)营民二合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另查,北方铝材系由原营口县铝材加工厂与香港乘方贸易公司合资经省政府批准于1992年6月成立,由国家工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自92年7月ll曰致2004年7月lO日。该企业成立后于1999年l1月8日被营口市工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方铝材的资产没有进行清算。万通铝业系个体私营企业,于2002年6月成立。资产来源系旗口镇政府将镇属企业改制,将原镇属铝材厂(营口北方铝材厂)的厂房、办公楼、生产设备、土地使用权作价120万元及其它镇属企业资产转让而来。营口北方铝材厂于1997年4月由大石桥市旗口镇工贸总公司申请成立,集体所有制,系镇属企业。1999年7月旗口镇政府将营口北方铝材厂场地租赁给大连人林宏,成立了营口宏裕铝业有限公司。后于2000年5月营口宏裕铝业有限公司更名为营口北方铝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孙兴昌,由孙兴昌经营,旗口镇政府又重新与孙兴昌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2002年7月营口北方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注销了该公司。在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旗口镇政府确认该公司债务9,533,312.51元全部由旗口镇政府承担。在再审过程中,旗口镇政府同意对北方铝材所欠大石桥农行310万元的贷款本息由旗口镇政府承担偿还义务,并做出了具体的还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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