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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东宇电气有限公司与骆红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审二民提字第10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东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文翠路93号。
法定代表人:宋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昱,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宪伟,沈阳东宇电气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骆红新,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
委托代理人:刘金付,男,1 946年8月2 5日出生,汉族,
退休。
委托代理人:刘广权,男,194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葫芦岛市博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沈阳东宇电气有限公司(简称东宇电气)与被申请人骆红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日作出(2005)葫连民合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东宇电气不服,提起上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日作出(2007)葫民二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2008年10月20日东宇电气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辽立三民申字第561号民事裁定,指令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葫审民终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2009年10月10日,东宇电气再次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再申字第13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宇电气委托代理人王昱、赵宪伟,骆红新委托代理人刘金付、刘广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7月19日,骆红新起诉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称,葫芦岛水泵总厂沈阳销售处(简称沈阳销售处)向东宇电气出售水泵,东宇电气尚欠货款247,478元,其中该公司挂帐179,212元,还有两张未开发票的欠条68,266元,请求判令东宇电气偿还货款,支付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东宇电气辩称,东宇电气1999年曾经与沈阳销售处有过业务往来,确有179,212元财务帐未付款,出具68,266元欠条的王晓光、赵德光在东宇电气无此二人,不予确认。骆红新举证的《承包协议》和《债权债务移交协议》只有葫芦岛水泵总厂盖章,并骆红新没有签字和盖章,两份协议无效,骆红新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骆红新举证的《承包协议》、《关于沈阳销售处善后工作处理决定》、《债权债务移交协议》文理不通顺,多处有错别字,请求对三份证据的加盖公章时间、证据形成时间、有关人员签字时间进行鉴定。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2005)葫连民合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查明,沈阳销售处是葫芦岛水泵总厂1993年成立的法人单位,骆红新是法定代表人。1998年6月15日葫芦岛水泵总厂将沈阳销售处继续由骆红新连任承包。2000年3月5日葫芦岛水泵总厂对沈阳销售处作出了善后工作处理决定,沈阳销售处与葫芦岛水泵总厂债权债务两清。其余债权债务葫芦岛水泵总厂与骆红新于2000年3月30日签订移交协议,即债权债务沈阳销售处除移交总厂欠户外的所有往来均由骆红新本人所有并清理,盘盈盘亏,总厂概不负责,此协议签字后,骆红新清理各单位的往来债权债务权利生效。2000年6月20日葫芦岛水泵总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对沈阳销售处的往来帐目审计核实,原沈阳销售处善后工作处理决定无误,骆红新开始清理个人债权。在审理过程中,东宇电气对葫芦岛水泵总厂作出的《承包协议》、《关于沈阳销售处善后工作处理决定》、《债权债务移交协议》提出异议。经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20日作出葫检技鉴(2006)18号检验鉴定文书,结论为:一、送检的《关于沈阳销售处善后工作处理决定》为2001年6月6日葫芦岛水泵总厂破产前形成;二、送检的《债权债务移交协议》为葫芦岛水泵总厂破产后形成;三、现有检样材料不能确认《承包协议》是标注时期所形成。另查明,东宇电气是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科技成果转化公司的控股公司。
该判决认为,东宇电气与沈阳销售处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即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葫芦岛水泵总厂将债权转移给骆红新,骆红新与东宇电气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骆红新要求东宇电气给付货款247,478元,其中已挂帐179,212元,未挂帐68,266元,双方对挂帐数额均表示认可,故东宇电气对挂帐欠款应偿还给骆红新,对双方未挂帐货款68,266元,因骆红新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东宇电气欠其贷款,不予支持。骆红新与东宇电气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葫芦岛水泵总厂于2000年3月30日作出的移交协议,根据合同法债权债务转移规定,主权利转移,从权利也随之转移,故东宇电气应从转移生效之日起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东宇电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骆红新货款179,212元人民币,并从2000年3月30日起以179,2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逾期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诉讼费9,230元由东宇电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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