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李建军与王书纯借款合同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审二民提字第10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建军,男,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
委托代理人:孙光泽,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书纯,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
原审第三人:王闯,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申请再审人李建军与被申请人王书纯借款合同一案,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3日作出(2006)锦凌河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建军不服上诉至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锦民一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李建军仍不服,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7)锦立民监字第47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锦审民终再字第31号民事判决。李建军又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89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李建军的委托代理人孙光泽,被申请人王书纯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王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12月2日,王书纯向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我与李建军系朋友关系,2003年3月李建军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我出于友情借给其30万元,约定利息6%,后李建军在住院期间向我出具了借条。2004年春节李建军还款5万元,此前我妻子开书店曾向其借款4万元,扣除后,李建军应还款21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建军始终坚持还6万元本息,其中所说理由与债务无关。请求判令李建军偿还本金21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李建军辩称,这21万元是王书纯利用我经营毛线生意与启发集团的关系,经我手参加启发集团夏储返利的款项,不是我的欠款。王书纯称我补办借条一事根本不成立,更不存在所谓利率一事。此利率完全是根据启发集团夏储政策而返价值1.8万元的毛线,现毛线仍滞留在我库房,可以将这些毛线给付王书纯。
李建军另提起反诉称,2003年4月24日、6月26日,王书纯先后两次收到王闯人民币12万元,至今没有返还。2005年11月10日,王闯将该笔债权及形成的损失一并转让给我。此外,王书纯在2003年6月曾委托我为其购车,后又卖车而损失1.6万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王书纯给付12万元及形成的损失7.4万元,赔偿卖车损失1.6万元。
王书纯辩称,李建军委托我办理王闯入学事宜被张继勤诈骗,我已尽代理职责,没有任何责任;李建军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曾经委托其买车一事。请求驳回李建军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王闯称,我为了升入理想大学将12万元交给王书纯,并由其出具收条,王书纯想以军事法院审理张继勤案的刑事判决书证实此笔学费已转交张继勤。但我从一开始就不认识张继勤,王书纯的这种转委托行为没有得到我的认可,现王书纯未完成委托事项,理应将12万元返还给我,并承担我因此向他人借款而产生的利息。我将其转让给李建军符合《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书纯将此款返还给李建军。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06)锦凌河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查明,王书纯与李建军系朋友关系。2003年4月15日,李建军参加河北启发纺织集团夏储,并汇款45万元,年末,该集团已按交款额的6%用成品毛线优惠返利给李建军。2003年4月15日,李建军从王书纯处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王书纯人民币叁拾万元正(整)(¥300,000元),利率6%。收款人李建军”。2004年春节李建军偿还王书纯5万元,此前王书纯之妻开书店曾从李建军处借款4万元,现李建军尚欠王书纯借款本金21万元。王闯系李建军外甥。李建军为将王闯办入武警医学院学习由其姐姐李秀华、李秀艳分别于2003年4月24日、6月26日交给王书纯10万元和2万元,王书纯为其分别出具了“收到王闯学费拾万元整”和“收到王闯学费贰万元整”的收条,后王书纯将12万元交给张继勤。2003年9月,李建军为办理王闯入学事宜直接交给张继勤3万元后发现被骗到有关机关报案。2004年12月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直属军事法院作出(2004)武直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继勤诈骗王书纯3万元并通过王书纯作为中间人诈骗李建军等九人125.3万元,并判决将查获赃款41,024.99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李建军及王闯于2004年底按比例收到返赃款。此事中,王书纯未获任何报酬。2005年11月10日,王闯与李建军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王闯将其在王书纯名下债权12万元及形成该笔债权的损失7.4万元一并转让给李建军,并于2006年1月10日以特快专递通知了王书纯。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