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王守林与张传龙、张传海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辽审二民提字第8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守林,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传龙,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传海,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王守林与被申请人张传龙、张传海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大民权再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8)辽立二民再申字第4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的王守林及被申请人张传龙、张传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5月12日一审原告王守林起诉至庄河市人民法院称,其经营栗子房村拍卖的板栗园多年,园内有0.084亩荒地一块,属于其经营范围,张传龙、张传海于2001年5月开始强行种植,并私自扩荒。经乡、村两级处理,确认属于板栗园经营范围之内。要求二人立即停止侵害。一审被告张传龙辩称,该0.084亩地其已种了30多年,属于其的自留地。一审被告张传海辩称,其种的是下面小块地,原来就是其自留地。
庄河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84年9月,庄河市仙人洞镇栗子房村下屯庙后山板栗子道东园(现王守林板栗园南至自然坎沿上的板栗园),经原三架山公社栗子房生产大队社员研究决定,转包给王守林经营和收益。2002年1月1日,庄河市三架山满族乡合作经济管理站与王守林签定了拍卖合同书。王守林与张传龙、张传海于2001年5月份,为王守林经营和收益的栗子房村板栗园南自然坎上,也就是该村台帐上记载的庙后山园的0.084亩地发生争执。另查,该村台帐上记载庙后山园的0.084亩地原系张传龙经营的自留地,于1990年被该村抽出归集体所有,并经乡、村两级政府确定该0.084亩地属于王守林板栗园经营范围之内,张传龙、张传海在0.084亩地上又私自扩开部分荒地进行种植,王守林不允,发生纠纷。
庄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守林与庄河市三架山满族乡合作经济管理站签定的拍卖合同合法有效,此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争议的0.084亩地属于王守林板栗园经营范围之内。该院于2003年7月17日作出(2003)庄民权初房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张传龙、张传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种植在王守林板栗园南自然坎沿上的0.084亩地和扩开部分荒地上的农作物移走,停止对王守林承包经营权的侵害。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张传龙、张传海各负担175元。
张传龙、张传海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争议的0.084亩地属于张传龙所有;王守林服从原审判决。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1989年该村将争议的0.084亩地分给张传龙作为自留地。1990年因重新调地,村里又将该地收归集体所有。2002年1月1日该村经济联合社和庄河市三架山满族乡合作经济管理站与王守林签定了拍卖庄河市仙人洞镇栗子房村下屯庙后山板栗子道东园合同。该栗子园在1984年9月曾转包给都业春经营和收益,1999年2月都业春又将该园转包给王守林。庄河市仙人洞镇栗子房村和仙人洞镇人民政府均确定争议的0.084亩地现归王守林使用。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并于2003年9月28日作出(2003)大民权终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传龙、张传海不服二审判决,向该院提出申诉。认为争议的0.084亩地属于张传龙所有。王守林服从二审判决。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张传龙、张传海系兄弟,与王守林系同村村民。双方争执之村中板栗园南自然坎沿以下0.084亩耕地原为张传龙父亲张世九家所分之自留地,1989年张传龙因结婚家庭增加人口,村委会调整土地,将该地块调整给张传龙耕种,并记载于台帐上。2002年1月,王守林与村委会签订拍卖板栗园合同书,该合同书载明之承包地四至范围包括了本案讼争的0.084亩土地。双方为该地块使用权发生争议。王守林认为张传龙已将该地块与其丈人许连喜换耕,后许连喜家人口减少,村委会将该地块收回承包给本人。张传龙否认与许连喜换耕,认为村委会抽回许连喜庙后山耕地0.084亩,与本人的栗房园边的土地没有关系,本人的该块地块从来没有被抽回。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