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枝与大连工业大学人事争议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辽审二民提字第13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玉枝,女,1939年10月29日生,汉族,大连工业大学退休教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工业大学,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轻工苑1号。
法定代表人:余加祐,校长。
委托代理人:于海纯,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旗,大连工业大学人事处工作人员。
张玉枝与大连工业大学人事争议一案,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8)甘民合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大连工业大学提出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8日作出(2008)大民一终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玉枝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193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张玉枝,被申请人大连工业大学的委托代理人于海纯、李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玉枝诉称,要求大连工业大学按辽人发1993年38号文件、1996年43号文件规定,以高级工程师级别落实我的工资待遇,并要求补发未按规定给付工资至今的差额损失25,000元。
被告大连工业大学答辩称,尽管张玉枝已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但并未被聘任副教授,其工资待遇仍应按中级职称对待,对其取得的高工职称,可在其退休后的工资外每月补贴20元,集中发放予以补偿,故不同意张玉枝的诉讼请求。
一审查明,张玉枝系大连工业大学退休教师,于1965年大学本科毕业后参加工作,1980年调入该单位。1994年6月获得由轻工总会颁发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当年11月退休。取得高工任职资格后,大连工业大学自1996年1O月为张玉枝按高级职称调整了相应的工资标准,以兑现职务工资和职务岗贴。至2000年10月,大连工业大学突然停止该工资待遇,将张玉枝工资又恢复至按中级职称工资标准发放,张玉枝多次找到大连工业大学要求解决工资问题,大连工业大学均以张玉枝尚未被聘任副教授为由拒绝。但在张玉枝退休后,在工资外每月为其按高级职称的岗位补贴20元以补偿,张玉枝不同意工资外补偿,自2005年12月至今未予领取。张玉枝于2007年12月向辽宁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决工资待遇问题,仲裁部门于12月18日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张玉枝诉至法院要求大连工业大学调整并补发与自己现有职称相对应的工资,大连工业大学以辩称理由表示不同意。
一审认为,张玉枝系大连工业大学的职工,对张玉枝的工资待遇应按规定适时调整。张玉枝已取得中国轻工总局颁发的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按辽宁省人事局和市人事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其应享受高级职称即比照副教授待遇调整工资级别,而大连工业大学在为张玉枝工资作了相应调整后又予取消,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其以工作失误为由所作的取消决定无理,现张玉枝要求按高级职称给予相应的职务级别工资合理,应予支持。判决:一、大连工业大学对张玉枝的工资自2000年11月起按高级职称即比照副教授级别调整各项工资待遇。二、大连工业大学补发张玉枝自2000年11月以来的按高级职称调整后的工资待遇差额款。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大连工业大学负担。
大连工业大学上诉称,我方从未聘任张玉枝为副教授,张也从未享受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1997年7月以前,我方对已经离退休的具备副高级以上资格但未被聘任的人员给予每月10元的补贴,该补贴在工资以外发放,该补贴只针对离退休人员,现职人员没有,是一种照顾性的补贴。1997年7月职务补贴变动时,该补贴提高到每月20元,半年集中发放一次。一审判决混淆了任职资格与聘任职务的界限。《<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第13条关于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而未受聘职务的人员的管理问题中规定:如果只评定了任职资格,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没有或不再履行岗位职责,均不应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也不能作为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管理。辽宁省职改工作领导小组、辽宁省人事厅《关于贯彻<辽宁省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经常化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职改字[1992]17号)之三(二)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与待遇挂钩。《关于职称改革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7号)第七条:“单位必须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聘任制的管理,严格区分任职资格与聘任职务的界限。任职资格只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表明具备担任某一职务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不能与工资和待遇挂钩。职务是根据需要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限额比例和任职期限的岗位,由行政领导择优聘任,在任职期内领取职务工资。获得任职资格未被聘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兑现工资待遇,对无理取闹者,人事、职改部门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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