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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枝与大连工业大学人事争议一案(3)
张玉枝申请再审称:原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我在1994年6月获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当年11月退休。取得高工任职资格后,大连工业大学已经为我按高级职称调整了相应的工资标准,后来又取消了我的高职待遇,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文件,我当时的情形应按职称套改工资,与单位聘任无关,当时大学聘任制度未完全彻底实施。请求依法改判。
大连工业大学答辩称:原二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张玉枝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后,是否应当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
1991年国家人事部《关于职称改革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7号}第七条规定:“……任职资格只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表明具备担任某一职务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不能与工资和待遇挂钩。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限额比例和任职期限的岗位,由行政领导择优聘任,在任期内领取职务工资。获得任职资格未被聘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兑现工资待遇……。”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第13条“关于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而未受聘职务的人员的管理问题”中规定:“……如果只评定了任职资格,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没有或不在履行岗位职责,均不应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也不能作为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管理……”。国务院于1993年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中规定:“……只有资格而没有聘任职务的,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张玉枝于1994年6月获得由轻工总会颁发的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只表明其具有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其只有在被单位聘为副教授之后,才能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但张玉枝直至退休,也没有被单位聘为副教授,因此,其要求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即副教授的工资待遇,没有依据,不能支持。张玉枝为支持其主张,所提供的文件依据,即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适当解决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晋升职务人员工资突出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1993)38号}、辽宁省人事厅1996年下发的《关于两个具体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1996)43号},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民一终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维良
代理审判员 朱洪源
代理审判员 许晓东
二0一0年六月 日
书记员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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