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万达沈阳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民一终字第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274号。
法定代表人:龙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云华,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文革,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孙金玲,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沈阳万达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耀然,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274号。
法定代表人:龙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云华,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文革,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六建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建设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分公司)、原审被告沈阳万达沈阳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09]沈中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天津六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六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云华、李文革,北方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金玲,沈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革李云华,万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耀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3年4月4日,北方建设公司下属单位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星宇分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分公司)与沈阳分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沈阳分公司将万达公司开发的沃尔玛及0Bl超市的土建、水暖、电器、消防工程发包给北方建设公司,工程面积58358平方米,工程价款8000万元(最终按实际结算);工程从2003年4月4日至2003年9月30日。合同签订后,北方建设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工程的施工,并于2003年12月23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期间,天津六建公司共给付北方建设公司工程款724,702,38元。2008年12月31日,天津六建公司(甲方)与北方建设公司(乙方)签订《沈阳万达商业广场0Bl、沃尔玛工程结算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主要约定:1、北方建设公司于2003年承建了由天津六建公司总承包的沈阳万达商业广场工程中的0Bl、沃尔玛两个栋号的施工任务(包含土建工程、水暖工程、电气工程等);2、本工程已于2003年12月23曰竣工,并于2004年6月4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3、经双方财务人员共同核定天津六建公司已给付北方建设公司工程款72,470,238元(其中已包含所有天津六建公司应扣的管理费、税金3470238元),据此双方确定未付工程款为8189762元等。2009年7月24日,北方建设公司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天津六建公司送达了关于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函及授权委托书,要求向北方建设公司指定的人员协商还款事宜并支付工程款,之后北方建设公司派员与天津六建公司协商还款问题,但天津六建公司至今未给付工程款,亦未与北方建设公司达成还款意向。另查明,同年7月23日,天津六建公司与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星宇分公司(虞勇)签订《车辆抵账协议》一份,将车牌号为“津BNl852”,颐达轿车一辆,作价人民币15万元,就“粮油工程欠款”问题进行抵账。同年7月27日,天津六建公司与星宇分公司(虞勇)又签订《车辆抵账协议》两份,将车牌号为“津HJT626”,威驰1.6T轿车一辆,作价人民币14万元、车牌号为“津CQ2267”,别克商务轿车一辆,作价人民币25万元的两台轿车就“粮油工程欠款”问题进行抵账。一审法院还查明,在庭审诉讼过程中,北方建设公司表示放弃将沈阳万达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列为本案当事人。
北方建设公司于2009年10月2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北方建设公司下属的沈阳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星宇分公司与沈阳分公司于2003年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天津六建公司将万达公司开发的沃尔玛及0Bl超市的土建、水暖、电器、消防工程发包给北方建设公司,工程面积58358平方米,工程价款8000万元(最终按实际结算);工程从2003年4月4日至2003年9月30日。合同签订后,北方建设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工程的施工,并于2003年12月23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期间,天津六建公司共给付北方建设公司工程款72470238元,2008年12月31日,天津六建公司经结算的方式最终确认全部工程价款为人民币8066万元,扣除北方建设公司应给付天津六建公司的水电费及被告应退还给北方建设公司的商铺契税,天津六建公司尚欠北方建设公司工程款820.47万元未付。2009年7月24日,北方建设公司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天津六建公司送达了关于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函及授权委托书,要求天津六建公司向北方建设公司指定的人员协商还款事宜并支付工程款,之后北方建设公司派员与天津六建公司协商还款问题,但天津六建公司至今未给付工程款,亦未与北方建设公司达成还款意向。天津六建公司在工程竣工后,长达六年的时间内恶意拖欠工程款,给北方建设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星宇公司系北方建设公司的分支机构,北方建设公司对本案享有诉讼权利,沈阳分公司系天津六建公司的分支机构,对该笔工程款有偿还义务,万达公司系开发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有鉴于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天津六建公司立即给付所欠北方建设公司工程款820.47万元及自拖欠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2、由天津六建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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