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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艳与崔利忠、王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920元,由吴丽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宏 伟
审 判 员 许 建 时
审 判 员 刘 新 忠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梦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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