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鸿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民一终字第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鞍子山乡小潮沟村。
法定代表人:庄德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仁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忠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鸿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青堆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于香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春,辽宁华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安泰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安泰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鸿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鸿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8)大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安泰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0日,安泰公司与大连特兴牛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大连鸿锦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安泰公司为鸿锦公司施工位于庄河青堆镇工业园区内加工车间厂房、办公楼、职工食堂、宿舍楼、锅炉房等工程。承包范围:建筑、装饰、采暖、给排水、电气工程。开、竣工日期分别为2005年3月27日至20O5年5月30日。合同价款380万元整(竣工后按实结算)。关于竣工结算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3%,即11400O元。合同约定了其他内容。
2005年3月22日,鸿锦公司(甲方)与安泰公司(乙方)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双方根据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达成补充协议条款。一、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l、甲方负责乙方进场前期工作衔接。2、甲方负责前期施工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质量等处理。3、该工程施工所需电费,由甲方支付,工程决算后,根据2001年《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在最后决算中从乙方施工的电量中扣除。4、乙方使用的临时宿舍,由甲方从前期施工队中接管交给乙方使用,此项费用甲方在决算中从乙方的临时设施费中扣除。5、现甲方的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已全部到位。6、锅炉房所用的钢筋、地沟盖板由甲方负责解决,加工间基础部分钢筋甲方已解决,乙方在施工中按实际重量接收,在乙方的决算中扣除。二、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1、乙方负责合同约定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2、乙方必须保证施工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在2005年5月30日前全部竣工。3、乙方负责将甲方交接完毕后的档案归纳整理交工。4、乙方现场施工隐蔽签证处必须真实准确。5、乙方竣工后工程决算必须在两周内,按2001年《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乙级取费标准为据决出,若双方在两周内未能就决算达成一致意见,将通过仲裁部门裁定。三、工程款结付:在乙方保证2005年5月30日前工程全部竣工(含轻钢厂房)前提下,甲方将工程款在2005年9月末前一次性付给乙方(留取3%的维修金)。工程施工中途若甲方有付工程款能力,则应支付乙方部分工程款,付款来源由大通道政策款或银行贷款解决。四、违约责任:1、甲方工程款若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与结付,则甲方以大连特兴牛业有限公司加工车间厂房抵押给乙方,乙方将该厂房通过法律手段来处理,以充抵工程款,余款返给甲方。2、乙方如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按期将所施工的全部工程竣工,乙方将所建的工程无代价交给甲方,并退出工程场地。五、本工程采用2001年《辽宁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乙级取费标准,以及施工同期大连市网刊价格进行调整。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具法律效力。七、在本合同及协议生效后,以前签订所有合同将自动失效。
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安泰公司为鸿锦公司的食堂楼、办公楼、宿舍楼、锅炉房的抹灰、砌砖和装饰等工程,加工车间的基础工程,进行了施工。对此双方形成了技术核定联系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等。2005年6月17日,安泰公司向鸿锦公司出具《自愿退场保证书》,内容为:本人承建的大连特兴牛业有限公司加工车间厂房工程,我方资金不足无力继续施工,因而我方自愿退场,退场前我方保证做到如下几点:1、凡我方施工的工程项目及内容,保证达到设计规定的合格标准,如果有不合格处,我方保证在甲方(指鸿锦公司)规定的期限内重返工,并且达到设计规定的合格标准。2、我方负责将我方施工的工程档案完整合格地交给监理公司。3、我方保证,在2005年6月17日内退场,并清理完毕施工场地,以不影响后续施工为标准。4、我方退场后,绝不以任何理由来干涉后续工程的施工。5、我方在该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34000元由甲方代付并以此充抵我方工程款。同年6月20日该工地负责人王平家对加工车间的施工部位向鸿锦公司出具了一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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