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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民一终字第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东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宇集团)、沈阳东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宇环境公司)与葫芦岛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公司)、葫芦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葫芦岛市建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沈中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污水处理公司和葫芦岛市建委对该判决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污水处理公司、葫芦岛市建委、东宇集团、东宇环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宇集团、东宇环境公司一审起诉称:2000年8月25日,东宇集团、东宇环境公司与污水处理公司签订《葫芦岛市新区3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合同书》一份,约定由东宇集团、东宇环境公司建设葫芦岛市新区3万吨旧污水处理厂工程;2005年3月24日,三方又达成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2007年1月11日,东宇集团、东宇环境公司与污水处理公司、葫芦岛市建委达成《葫芦岛市新区三万吨污水处理厂善后处理备忘录》,主要确认:污水处理公司应支付东宇集团尾欠工程款总额为8,156,744元;备忘录签订后立即支付200万元,余款于200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未能付清,则从2007年7月1日起以没有支付给东宇集团的尾欠工程款余款为计算基数,按月利息6‰向东宇集团支付利息;葫芦岛市建委对污水处理公司清偿尾欠工程款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葫芦岛市新区三万吨污水处理厂善后处理备忘录》签订后,污水处理公司于2007年1月24日向东宇集团支付200万元,后于2007年内支付292,000元,2008年支付30,000元,余款5,834,744元至今未付。因污水处理公司未全面履行《葫芦岛市新区三万吨污水处理厂善后处理备忘录》中约定的付款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葫芦岛市建委违反法律规定,向东宇集团、东宇环境公司提供无效担保,显然具有过错。因此,根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当与污水处理公司对东宇集团、东宇环境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1、污水处理公司立即支付东宇集团、东宇环境公司工程款5,834,744元;2、污水处理公司支付东宇集团、东宇环境公司利息595,143元(自2007年7月1日暂计至2008年12月1日,最终数额计算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3、葫芦岛市建委与污水处理公司对东宇集团、东宇环境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污水处理公司、葫芦岛市建委承担本案受理费等全部相关费用。
污水处理公司一审辩称:东宇集团、东宇环境公司违反《葫芦岛市新区三万吨污水处理厂善后处理备忘录》中第九条的规定,未按约定日期完成三万吨水项目的决算及审计,也未完成三万吨污水处理工程的决算,也未将财务帐移交给我公司。故东宇集团、东宇环境公司违约在先,其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依法驳回东宇集团、东宇环境公司诉讼请求。
葫芦岛市建委一审辩称:葫芦岛市建委作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在东宇集团、东宇环境公司施工合同中葫芦岛市建委不是担保方,葫芦岛市建委也未给污水处理公司提供担保行为。葫芦岛市建委在《葫芦岛市新区三万吨污水处理厂善后处理备忘录》中虽然加盖了公章,其作用是一种协调作用,并不是担保行为。在东宇集团、东宇环境公司履行合同中葫芦岛市建委不是一方主体,葫芦岛市建委也无任何过错,东宇集团、东宇环境公司主张的是工程款,而起诉状又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混淆了两个法律关系。实体答辩的意见与污水处理公司一致。
一审法院查明:2000年8月25日,污水处理公司(甲方)与东宇集团、东宇环境公司(乙方)签订了《葫芦岛市新区3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合同书》,就在葫芦岛新城区建设葫芦岛市3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进行了约定。
2005年3月26日,上述双方又签订了《葫芦岛市新区3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合同书》补充协议,主要约定:……第六条:甲方按总承包工程决算总额的4%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总承包管理费:乙方为工程垫支资金的融资回报,按10%计算;政府审计工程决算范围内乙方实际承担部分的项目支出及甲方同意乙方为工程支出的专项费用;第七条:工程验收和移交,乙方负责按基本建设项目验收规范完善该项工程的各项验收资料,甲方负责请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全面接收该工程档案资料及该工程原始记帐凭证等,并负责该工程债权、债务的清偿和运行管理。……第九条:验收及交接时间,双方力争于2005年4月30日前完成验收工作,乙方在验收合格后完成交档工作;第十条:乙方总包管理费及融资回报等的支付,甲方在污水厂出售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第六条总和所包括的乙方总包管理费及融资回报等费用;如果污水厂未能出售,则甲方应在2007年1月1日前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合同签订后,东宇集团、东宇环境公司与污水处理公司均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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