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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葫芦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
2007年1月11日,污水处理公司(甲方)与东宇集团、东宇环境公司(乙方)、葫芦岛市建委(丙方)共同签订了《葫芦岛市新区三万吨污水处理厂善后处理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主要约定:东宇集团在葫芦岛市新区负责建设三万吨污水处理厂及三万吨中水回用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中,由于历史遗留原因造成长时间没有验收,而使工程决算拖延,没有最终实现工程项目向污水处理公司移交。对以上所存在的历史原因,达成以下一致处理意见:1、关于项目欠款计算依据及欠款总额包括三万吨污水厂工程、三万吨污水工程设备等在内共十四项欠款总额经初步协商确认,由污水处理公司支付给东宇集团的尾欠工程款总额为8,156,744元(最终确认额在备注栏中已经确认或经过决算的不再调整,没有最终确认项依据最终决算额调整);……4、对于污水处理公司应支付给东宇集团的尾欠工程款8,156,744元,葫芦岛市建委承诺由污水处理公司在本备忘录各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立即支付给东宇集团20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将葫芦岛市新区3万吨污水处理厂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外转让,如果转让成功,及时将尾欠工程余款6,156,744元人民币一次性付清,此清偿尾欠工程款与最终转让价格无关。东宇环境公司与沈阳东宇电气有限公司承诺在污水处理公司付清余款同时将全部设备发票一次性开具并给予污水处理公司;5、污水处理公司承诺并由葫芦岛市建委担保如果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没有实际完成将葫芦岛市新区3万吨污水处理厂对外转让,则从2007年7月1日起以没有支付给东宇集团的尾欠工程款余款为计算基数,按月利息6‰(千分之六/月),由污水处理公司负责向东宇集团支付利息。直至污水处理公司将全部余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果到还款之日不足满月时利息按满月计算;6、本备忘录在各方签字认定之后并在污水处理公司将第一次应付款200万元人民币支付给东宇集团后(以污水处理公司支付给东宇集团自带汇票所签发的日期为准)即时生效。本备忘录代《葫芦岛市新区3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合同书》的补充协议,与《葫芦岛市新区3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合同书》一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东宇集团承诺由东宇环境公司协同污水处理公司完成对三万吨中水回用工程项目的决算和审计;在2007年1月25日之前由污水处理公司完成三万吨中水回用工程的审计,审计结束后东宇环境公司于2007年2月底之前完成三万吨污水处理工程及三万吨中水回用工程决算,并在2007年2月底之前完成财务移交,同时按照表一中“按最终决算为准”项的调整为准,签订“尾欠工程款额确认补充协议”。如果在2007年3月10日之前非东宇环境公司原因而使“尾欠工程款额确认补充协议”无法达成时,则以本备忘录表一中所表明的尾欠工程款额为最终确认数额;…11、本备忘录未尽事宜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达成一致的事项须以书面形式形成本备忘录的补充协议,对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事项如与本备忘录中约定事项相悖时,以补充协议中约定为准,在补充协议中如对尾欠工程款最终确认并进行了调整,该尾欠工程款额的调整不影响葫芦岛建委对污水处理公司清偿尾欠工程款所提供的不可撤销担保义务;12、本备忘录对承诺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出现争议,且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各方同意东宇集团与东宇环境公司有权依据本备忘录所约定事项在东宇集团注册所在地对诉讼标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主体为污水处理公司。葫芦岛市建委对本备忘录项下所列约定事项承担不可撤销担保义务,担保责任直至尾欠工程款全部清偿为止。
一审法院另查明,在本案诉讼中,东宇集团、东宇环境公司(乙方)与污水处理公司(甲方)在庭外于2010年3月8日就涉案工程签订《尾欠工程款额确认等事宜补充协议》,主要约定:…1、依据《备忘录》,双方对以下项目欠款计算依据和欠款总额已确认,确认欠款总额为296.4266万元;2、经双方协商,本协议对以下项目欠款计算依据和欠款总额进行复核确认,本协议确认欠款总额为373.3632万元;3、双方共同确认上述两项合计669.7898万元,扣除2007年1月至2010年3月8日污水处理公司向东宇集团、东宇环境公司支付工程款246.2万元(其中:2008年12月31日至2010年3月8日期间支付工程款14万元),双方确认合计项目欠款总额为423.5898万元;4、双方对前期东宇垫付工程款133万元项目暂未确认,双方约定在进行整个项目的工程资料、财务资料移交工作时另行确认。双方约定在决算后,如果发现5万元以上单项误差部分由双方另行确认;五、甲方的工程决算审计于2008年完成,乙方配合甲方完成工程财务决算;双方尽快完成整个项目的工程资料、财务资料移交工作。
一审法院再查明,东宇集团、东宇环境公司于一审法院审理时明确陈述“双方就涉案工程已决算完毕,确认额为7145.7万元(扣除133万元)”、污水处理公司陈述“双方并未进行工程总决算,7145.7万元只是双方初步确认的数,但不是最终决算”;2007年1月11日《备忘录》中已经确定不再需要调整的款项金额合计为296.4266万元,该《备忘录》签订后,污水处理公司于2007年1月24日向东宇集团、东宇环境公司支付了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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