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王斌与徐敦福、大连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民一终字第1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斌。
委托代理人:郑廷江,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敦福。
委托代理人:颜景明,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远东。
原审被告:大连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桂云花乡桂云花村。
法定代表人:王道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佟敏华。
委托代理人:姜东云。
原审被告:王洪。
委托代理人:王秀莲,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斌与被上诉人徐敦福、原审被告大连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王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大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王斌不服,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斌的委托代理人郑廷江、被上诉人徐敦福的委托代理人颜景明、于远东,原审被告安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佟敏华、姜东云,原审被告王洪的委托代理人王秀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敦福一审诉称,2006年4月25日,徐敦福与王洪、王斌合伙挂靠的安顺公司签订了一份《模板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徐敦福为安顺公司、王洪、王斌承揽的凤城河畔新城二期B区1、3、5、7号楼的模板工程施工,约定在工程主体封顶后15日内付清工程款。王洪、王斌于2006年10月1日给徐敦福出具拖欠工程款177万元的欠条,但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徐敦福要求安顺公司及王洪、王斌连带承担给付工程款177万元及利息(自2006年10月1日至款付清日止)的民事责任。
安顺公司一审辩称,王洪是在我公司下属的长福分公司已注销的情况下,用虚假印章与徐敦福签订的钢模工程承包合同,并且王洪挂靠我公司承揽的河畔新城二期工程的合同中约定债权债务由王洪承担,工程款的结算也是王洪与甲方直接结算的,故徐敦福与王洪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我公司无关,不同意徐敦福的诉讼请求。
王洪、王斌既未出庭,也未答辩。
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4月25日,徐敦福与安顺公司长福分公司(以下简称长福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模板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长福分公司将河畔新城二期B区1、3、5、7号楼的模板安装工程包工包料承包给徐敦福,单价每平方米40元。付款方式为,三层框架完工后7日内,长福分公司付进度款的50%;主体封顶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长福分公司15日内一次性付清模板工程款余额,徐敦福不提供任何发票。合同签订后,徐敦福开始施工,工程完工后,王洪、王斌为徐敦福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安顺公司承建凤城河畔新城二期工程欠钢模租赁费、人工费177万元。”
另查,2006年4月26日,王洪与安顺公司签订《项目部承包合同书》,约定:安顺公司对外签订的施工项目凤城河畔新城B区1、3、5、7号楼由王洪承包,不允许王洪对外分包,王洪承担本项目部在经营过程中的经济赔偿、民事诉讼、债权债务、工人工资等一切责任。安顺公司按工程决算总造价的7%收取项目部各种税费。
2006年1月18日,长福分公司在大连晚报C31版登出公告:“长福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章、财务专用章声明作废。”2006年3月6日,长福分公司向庄河市工商局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在长福分公司债务清偿情况一栏中注明:“企业注销后,一切债权债务由安顺公司负责清理。”2006年4月3日,长福分公司被庄河市工商局核准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谁是给付案涉工程欠款的责任主体,王洪、王斌、安顺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如何计算欠款利息。
关于责任主体一节,王洪、王斌是案涉工程欠款的责任主体,安顺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本案王洪在长福分公司被工商局注销并经公示后,仍以其名义与徐敦福签订案涉工程承包合同,王洪是直接责任人,该签约行为应被视为王洪个人的行为。2、王斌未参与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也未从事其他与案涉工程相关的行为,本无需对欠付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但王斌在给徐敦福出具的欠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其与王洪向徐敦福出具欠条的行为,不仅表明案涉工程的欠款已转化为债务纠纷,还表明王斌由此而与王洪成为共同的债务人,亦即王斌也应对徐敦福承担欠款给付义务。3、安顺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有二: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作出了挂靠企业与被挂靠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但没有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也均没有关于挂靠企业间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故不能依挂靠关系认定安顺公司对王洪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王洪向本案徐敦福出具的欠条中,安顺公司未盖章,说明案涉工程欠款已明确由王洪、王斌负给付义务,与安顺公司无关。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