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漆包线厂与大连忠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2)
一审法院裁定后,大连漆包线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大连漆包线厂以1000平方米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成立了成桥公司。被上诉人忠发公司在申请执行成桥公司一案中,申请法院查封、执行了成桥公司股东大连漆包线厂所享有的8000平方米集体土地,多执行了大连漆包线厂位于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大窑村7000平方米集体土地。一审中,大连漆包线厂提供了自制的土地平面图和有关政府机关的证明。一审法院认定大连漆包线厂因不能说明其主张的土地具体的坐落和四至而驳回大连漆包线厂的起诉,致使大连漆包线厂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该案是因法院超范围执行而侵害了大连漆包线厂的合法权利,应为土地侵权诉讼,而不属于土地法中的土地使用权争议。一审法院认为该案是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
忠发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大连漆包线厂在一审提供了3份证据即大连漆包线厂自制的土地平面图(草图)、1999年4月10日大连漆包线厂和瓦房店市复州城镇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资产证明》复印件、1995年4月13日瓦房店市规划土地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大连漆包线厂在二审提供了2份证据即大连漆包线厂在诉讼期间委托瓦房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出具的《测绘图》、2009年12月24日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大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述证据里均没有大连漆包线厂的土地使用权证。大连漆包线厂关于确认忠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位于瓦房店市复州城镇的7000平方米集体土地由大连漆包线厂享有的上诉理由,由于大连漆包线厂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法院无法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由于本案大连漆包线厂主张的土地使用权确无土地使用权证及明确的四至范围,因此大连漆包线厂上诉提出其只出资1000平方米土地给成桥公司,法院却查封了成桥公司股东大连漆包线厂所享有的8000平方米集体土地,多执行了7000平方米土地的权属确属不清,应由人民政府予以确定。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正确,大连漆包线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晶
审 判 员 赵 士 群
审 判 员 刘 军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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