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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康美崎营养酒保健品有限公司、大连富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洪运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870.00元由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晶
审 判 员 赵 士 群
审 判 员 刘 军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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