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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经济开发区山城铁矿与灯塔市万山选矿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民一终字第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本溪经济开发区山城铁矿,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袁志民,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孙谦。
委托代理人:李石,辽宁天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灯塔市万山选矿厂,住所地:辽宁省灯塔市柳河子镇棉花村。
法定代表人:刘恒民,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连孚,辽宁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本溪经济开发区山城铁矿(简称山城铁矿)与上诉人灯塔市万山选矿厂(简称万山选矿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08)本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山城铁矿与万山选矿厂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山城铁矿与万山选矿厂的皓凯铁矿矿界相邻。2006年8月9日,矿山咨询中心为山城铁矿出具2006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表明该矿矿区内有基础储量18.11千吨。2007年10月29日,矿山咨询中心为山城铁矿出具2007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显示该矿上界内无矿体。山城铁矿认为缺失矿石系万山选矿厂所采,因与万山选矿厂协商未果,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万山选矿厂赔偿直接矿石损失560万元及采场回填、恢复地貌、年检扩采损失140万元,合计700万元。应山城铁矿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辽宁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测绘检验站)对万山选矿厂是否存在越界开采进行检验。2008年11月19
日,测绘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万山选矿厂存在越界开采。为确定万山选矿厂越界开采矿石量,经山城铁矿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辽宁省冶金地质勘查局四0一队(以下简称地质四0一队)进行储量核实工作。2009年5月,地质四0一队出具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结论万山选矿厂越界开采量3.06万吨,其中山城铁矿界内矿1.88万吨,界外矿为1.18
万吨。2009年8月13日,山城铁矿提出评估鉴定申请,请求一审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万山选矿厂越界开采造成的各项损失进行评估,具体请求包括:1、越界开采造成的矿山建设损失、闭坑恢复植被费用;2、越界开采造成山城铁矿采矿许可证许可范围之外矿界以内资源损失导致采矿许可证不能延续的损失;3、越界开采造成山城铁矿缺失矿产品的利润损失。一审法院委托辽宁中衡会计师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中衡鉴定所)对以上项目进行鉴定。2010年2月5日,中衡鉴定所出具辽中衡司鉴字[2010]第1号评估报告,结论为:由于山城铁矿未能提供切实证据,其所申请的第1、2项鉴定请求暂不能进行鉴定,关于万山选矿厂越界开采,造成山城铁矿的矿石利润损失为4071083元。
山城铁矿于2008年5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山城铁矿、万山选矿厂矿区相邻。2007年度本溪市国土资源局对山城铁矿矿山进行年审,山城铁矿委托本溪市矿山开发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矿山咨询中心)于2007年10月20日进行了储量动态监测,发现矿区北部为辽阳灯塔市界内万山选矿厂的矿区,其已越界进入我矿区内开采了18.11千吨的铁矿石。由于万山选矿厂的开采致使山城铁矿直接矿石损失560万元。由于万山选矿厂破坏性开采需进行采场回填,造成山城铁矿恢复地貌、年检扩采损失140余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万山选矿厂应予赔偿。经与万山选矿厂多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万山选矿厂赔偿山城铁矿损失700万元,并由万山选矿厂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万山选矿厂辩称:不同意山城铁矿的诉讼请求。万山选矿厂所有的灯塔市柳河子镇皓凯铁矿(以下简称皓凯铁矿)与山城铁矿的矿界相邻属实,万山选矿厂应该承担皓凯铁矿的全部权利义务。但由于皓凯铁矿并不存在越界开采,故万山选矿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万山选矿厂所有的皓凯铁矿越界进入山城铁矿矿区开采,造成山城铁矿4071083元的经济损失,万山选矿厂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山城铁矿提出的要求万山选矿厂赔偿其闭坑恢复植被费用及造成采矿许可证许可范围之外矿界以内资源损失导致采矿许可证不能延续的损失,由于此二项损失山城铁矿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材料,评估机构未能进行评估,故对此二项请求,不予审理。山城铁矿可待证据充分时另案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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