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经济开发区山城铁矿与灯塔市万山选矿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3)
山城铁矿答辩称:1.关于越界开采问题。一审法院委托的测绘站对是否越界开采作出了检验报告,该鉴定机构征得了当事人同意。事后,万山选矿厂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鉴定机构派人出庭,对万山选矿厂的异议和询问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应当采纳。2.万山选矿厂对检验报告、核实报告、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三份结论均是由省内专业部门作出的,并经过质证,符合法律规定。3.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从原审庭审笔录看,当事人对出庭人员资质进行询问,对鉴定内容进行质证,完成了法定的质证程序。4.万山选矿厂关于一审法院偏袒山城铁矿的问题不存在。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因万山选矿厂是否越界开采了山城铁矿界内的铁矿石而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关于万山选矿厂是否越界开采,一审法院委托了专门的检测机构进行了鉴定,结论是万山选矿厂越界开采了山城铁矿界内的铁矿。关于所委托的测绘站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资质问题,由于在此行业内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关的机构取得司法鉴定资质,但是测绘站有专业的检验资质,而且双方也明确同意由法院委托省测绘局进行检测,而省测绘局是管理部门,只能由其下属的测绘站进行检测。关于检测的内容和程序,虽然万山选矿厂提出了异议,但是测绘站的鉴定人员出庭进行了详细的解答。至于万山选矿厂所提出的其他主张,根据一审庭审笔录的记载,均没有事实依据。关于针对越界开采的数量,一审法院委托的401队所做的核实报告,在程序和内容上均符合法律规定。在明确认定已经越界开采的前提下,一审法院首先明示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核实储量的鉴定单位,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法院指定401队做核实报告。401队系省内在本行业系统内的权威部门,虽然没有司法鉴定资质,但是有行业鉴定的专业资质。对于评估的内容和程序,401队已派出鉴定人员出庭进行了解答,万山选矿厂所提出的异议并不能成立。关于司法鉴定所所做的价值评估报告,虽然只就山城铁矿提出的请求中的第一项即矿石损失进行了评估,而对采矿许可证不能延续的损失、矿山建设开发损失、闭矿恢复植被费用损失、投资设备的损失和可得利润损失没有进行评估,但是之所以未做评估,是因为山城铁矿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关于此节在评估过程中一审法院及评估机构多次要求山城铁矿提供,有询问笔录在一审卷中为证。故一审法院对未予评估的上述几项损失未予判决,责任应当由山城铁矿自负。更何况一审法院对上列几项未予评估的损失给山城铁矿保留了诉权,故一审的处理是适当的。关于评估机构将增值税308603.77元计入成本扣除,是按国家规定作出的,山城铁矿对此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本溪经济开发区山城铁矿负担30400元,灯塔市万山选矿厂负担30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光甲
审 判 员 唐云涛
审 判 员 张宝华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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