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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与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2)
三、工业大学应向嘉富公司支付8,694,813.00元的联建公寓学生住宿费及迟延违约金(违约金暂计算至2009年4月8日),具体明细如下:1、2006年的学生住宿费的迟延利息:2006年工业大学应收取4,390,120.00元的住宿费,根据《联建协议》第十条2款“学生住宿费,由乙方(即工业大学)统一代收,并于每年暑期开学后二十天内一次性转给甲方(即嘉富公司)。乙方延迟支付时,甲方将按延迟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2‰利息。”的约定,该住宿费应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嘉富公司。截止到2006年11月6日,该住宿费拖欠支付37天,按照协议计算迟延支付利息为:4,390,120.00元×37天×2‰/天=324,870.00元。2006年11月6日,嘉富公司将4,390,120.00元的住宿费用偿还了工业大学200万元的借款和65.96万元的利息,还剩余1,730,520.00元的学生住宿费,工业大学直至2007年8月20日才将该住宿费支付嘉富公司,拖延支付289天,按照协议计算迟延支付利息为:1,730,520.00元×289天×2‰/天=1,000,240.00元。2006年学生住宿费的迟延支付利息为324,870.00元+1,000,240.00元=1,325,110.00元。
2、2007年学生住宿费用及迟延支付利息:2007年工业大学收取4,468,520.00元住宿费,应于2007年9月30日支付给嘉富公司。但工业大学仅于2007年10月18日和2007年11月19日分别支付了50万元住宿费。产生的迟延支付利息为4,468,520.00元×17天×2‰/天=151,930.00元,从2007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2007年11月19日产生的利息(4,468,520.00元-500,000.00元)×31天×2‰/天=246,048.00元,从2007年11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09年4月8日产生的利息(3,968,520.00元-500,000元)×505天×2‰/天=3,503,205.00元。利息合计3,901,183.00元,本息合计7,369,703.00元。
根据上述计算,截止到2009年4月8日,工业大学尚欠嘉富公司8,694,813.00元学生住宿费及延迟支付利息。
四、工业大学应赔偿嘉富公司为改造联建学生公寓的投入3,658,820.00元。在工业大学违约的情况下,联建学生公寓客观上已不能作为公寓使用,嘉富公司为减少损失,不得不投入巨资改造现学生公寓,已实际发生了22,071,793.00元的改造费用。改造还有二期工程,将发生的改造费合计为26,134,427.00元,该费用是因工业大学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应由工业大学承担。
五、判令工业大学赔偿嘉富公司桌、椅、柜和床的损失172万元。嘉富公司为满足联建学生公寓的使用要求,投资300万元购置了桌、椅、柜和床。其中桌、椅、柜和床价值240万元,工业大学在搬迁时,将嘉富公司所购置的桌、椅、柜全部搬走,按照15年的折旧计算,学生公寓已使用8年时间,该部分资产的剩余价值为240万元-240万元/15年×8年=112万元。联建学生公寓共有4100张床,其中有工业大学购买的500张,其余3600张是嘉富公司出资购买的,现剩余价值为60万元,这在2007年第18号工业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中“关于嘉富公寓家具使用问题”的决议可以证明。故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工业大学向嘉富公司支付2000万元的违约金;2、判令工业大学赔偿因违约给嘉富公司造成的700万元的预期利益损失;3、判令工业大学向嘉富公司支付8,694,813.00元的联建公寓学生住宿费及迟延违约金;4、判令工业大学赔偿嘉富公司为改造联建学生公寓的投入3,658,820.00元;5、判令工业大学赔偿嘉富公司购置的桌、椅、柜和床的损失172万元;6、由工业大学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工业大学答辩称:一、嘉富公司要求工业大学支付2000万元违约金及700万元预期利益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2000年1月18日,工业大学与嘉富公司签订《联建协议》。2002年6月10日,教育部下发教高司函[2002]15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限定了各类高校的基本办学条件。2004年2月6日,教育部下发教发[2004]2号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02年所发出的办学条件指标再一次进行修订,此次修订较比之前的条件指标更严格。根据《通知》要求,工科类高校生人均占地面积至少应为59平方米,生均教学行政用房至少应为16平方米,如不能达标,则将遭受限制招生或者停止办学的处罚。由于工业大学在校学生总数已逾1.5万人,而工业大学原校址南、北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仅为31万平方米,远远不及《通知》规定的各项办学标准,原校址周边也不具备扩建的规划条件,于是工业大学结合工业大学实际情况逐级上报给政府有关部门,经沈阳市人民政府、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辽宁省教育厅等部门反复论证后同意工业大学通过资产置换的方式,筹集资金建设新校园,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工业大学划拨100万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另建了工业大学校区。之后,铁西区人民政府收回了工业大学位于铁西区兴华南街58号、景星北街14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上述事实已使得双方签订协议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发生情势变更,双方缔约时均无法事先预见,且国家重新制定办学标准,非工业大学所能抗拒的事由,应当属于合作双方不可遇见、不可避免的经营风险,故工业大学对《联建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没有过错,更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嘉富公司要求工业大学支付2000万元违约金及700万元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是建立在违约的前提之下,该两项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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