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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与辽宁嘉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5)
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工业大学自愿放弃第三项要求嘉富公司分劈利润的诉讼请求,工业大学的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嘉富公司请求工业大学向其赔偿因违约给嘉富公司造成的700万元的预期利益损失问题,因嘉富公司的该项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嘉富公司请求工业大学向嘉富公司支付8,694,813.00元联建公寓学生住宿费及迟延违约金(包括2006年、2007年学生住宿费及迟延支付利息)问题,因双方对工业大学提供的《支付嘉富公司学生公寓借款及按揭贷款计算利息情况明细表》均无异议,该表表示工业大学已经扣除2006年以前的住宿费作为嘉富公司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故嘉富公司请求工业大学支付2006年学生住宿费及迟延支付利息,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联建协议第十条2项的约定,工业大学应于每年暑期开学后20天内将住宿费一次性转给嘉富公司,工业大学迟延支付时,嘉富公司将按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2‰的利息。2007年工业大学收取4,468,520.00元住宿费,应于2007年9月30日支付给嘉富公司。但工业大学仅于2007年10月18日和2007年11月19日分别付了50万元住宿费。产生的迟延支付利息为4,468,520.00元×17天×2‰/天=151,930.00元,从2007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2007年11月19日产生的利息(4,468,520.00元-500,000.00元)×31天×2‰/天=246,048.00元,从2007年11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09年4月8日产生的利息(3,968,520.00元-500,000.00元)×505天×2‰/天=3,503,205.00元。利息合计3,901,183.00元,本息合计7,369,703.00元。因工业大学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放弃了要求嘉富公司分劈利润的诉讼请求,且双方针对利润没有进行最终核算,故工业大学单方主张2007年住宿费用来扣除2000年-2006年的利润,不同意支付2007年住宿费及迟延利息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故工业大学负有向嘉富公司支付2007年住宿费及迟延利息7,369,703.00元的义务。
关于嘉富公司要求工业大学赔偿嘉富公司为改造联建学生公寓的投入3,658,820.00元的问题。因2007年11月29日嘉富公司即出具《关于嘉富学生公寓善后处理有关问题的函》,表明其同意终止联建协议,并就善后事宜进行谈判,嘉富公司拟对学生公寓进行住宅式改造,但资金紧张,恳请工业大学帮助。且评估机构对联建物的评估报告中已经写明,按房屋现状进行评估水、暖、电等基础设施齐全,煤气管路已进户安装完毕。因联建物原为学生公寓,不具备居民住宅的功能,现联建物已经改造为居民住宅,很显然对煤气、水、暖、电等基础设施均进行了改造,改造后的联建物价值显然高于原学生公寓的价值,工业大学依据评估价值分劈14%的产权价值,本着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工业大学亦应对改造所花费的款项承担14%的责任。因嘉富公司提供的改造费用中2008年10月14日和10月29日及11月5日、11月17日、11月19日(345,960.00元+500,000.00元+140,000元+210,000元+248,200.00元=1,444,160.00元)的专用收款收据既没有完税发票亦没有原始付款凭证,一审法院对上述付款不予认定。一审法院认定嘉富公司改造联建物发生的费用为20,627,633.00元(22,071,793.00元-1,444,160.00元),工业大学应负担14%为2,887,868.62元。
关于嘉富公司要求工业大学赔偿嘉富公司购置的桌、椅、柜和床的损失172万元的问题。因工业大学2007年18号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载明工业大学收购嘉富公司的3600张床,单人床150元/张,双人床280元/张,共计60万元(工业大学主张只搬走了床),学校不付款,购床款从嘉富公司欠学校的1千万元投资中扣除(双方均确认床款为60万元)。且嘉富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工业大学搬走了桌、椅、柜,故嘉富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准许工业大学与嘉富公司解除《联建协议》及《补充协议》。二、准许工业大学放弃要求嘉富公司分劈利润的诉讼请求。三、嘉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工业大学支付联建物14%产权款21,963,296.32元。四、工业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嘉富公司支付2000万元违约金。五、工业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嘉富公司支付2007年住宿费及迟延利息7,269,703.00元。六、工业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嘉富公司支付改造款2,887,868.62元。七、驳回嘉富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55,000.00元,由工业大学负担15,760.00元,嘉富公司负担139,24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7,717.50元,由工业大学负担67,446.84元,由嘉富公司负担60,270.66元。评估费75,000.00元,由工业大学负担10,500.00元,由嘉富公司负担64,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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