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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艺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花立新、沈阳市第四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民一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艺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花立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第四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
上诉人沈阳艺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花立新、沈阳市第四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09)沈中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沈阳艺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沈阳艺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欣公司,甲方,原沈阳市沈欣房屋开发公司)与沈阳市第四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滂江小区1#楼,工程内容:土建、水暖、电器,工程预付款:首次给付工程款20%,艺欣公司付四建公司工程款至85%后,余款待工程竣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违约按合同总造价的5%予以赔偿。该合同未约定开竣工时间。同时,双方又签订了6#、7#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楼为6#、7#楼东侧的连体处,未单独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四建公司于1999年底开始对1#楼工程进行施工。因艺欣公司设计变更及给付工程款问题,在2000年停工。2001年主体封顶,2002年停工。2003年4月3日,艺欣公司与四建公司就1#楼工程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工期100天,工程开工后艺欣公司即付10万元,1个月内付20万元,2个月内付30万元,3个月内付30万元,竣工前再付10万元,余款在工程验收后20天内全部付清。按照上述付款期限的约定,到期后艺欣公司至迟在10个工作日内付款。如果艺欣公司资金紧张,将1#楼8层作为抵押物,以优于市场价10%抵押给四建公司,双方委托杨××为全权代表,在40天内对9#楼和6#、7#楼作出决算,对1#楼作出预算,在预算期内不影响施工。艺欣公司将9#楼2-4-1、2-4-3,7#楼的4个车库作为抵押物,待工程结算后办理手续。本工程钢塑窗、防水、外墙涂料工程,由艺欣公司外委。钢材、水泥、砌块、暖气片、电柜、门、消防箱均由艺欣公司提供,按市场价扣四建公司工程款。如艺欣公司在资金、材料供应上出现延误应承担相应责任。该协议签订后,四建公司恢复施工,在艺欣公司向四建公司支付第一期10万元、第二期20万元、第三期30万元后,艺欣公司未按约定在3个月内支付30万元,四建公司在7、8月份停止施工。2006年4月11日双方就1#楼的工程又签订《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四建公司继续承担1#楼未完工程的施工任务,未完工程内容见附表。四建公司施工期限为75天,开工日期为签订本协议后三日内,施工所需材料,钢材、水泥、砖、暖气、门窗均由艺欣公司负责供应,但应报材料价格,四建公司需提前三天报计划,因材料供应而误工期从总工期中扣除。为保证四建公司按期开工,艺欣公司在开工5天内给四建公司办理二套住宅,并办完全部有关手续。四建公司在开工15天内将工程报告报建行结算咨询中心,咨询中心在30天内审核完毕,并加以双方确认。艺欣公司用其房产以9.5折抵账。该协议签订后,四建公司恢复施工,由于艺欣公司未按照《补充协议》履行义务,2006年5月12日,四建公司给艺欣公司发函,其主要内容为:2006年4月11日我方与贵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我方已履行补充协议中规定的义务,但贵公司不能按照补充协议履行义务。1、按照补充协议第四条规定,贵公司在开工五日内,给我方办理两套住宅的全部有关手续,现贵公司没有办理合法有效手续(含备案及进住手续),不符合补充协议第四条规定的办完全部有关手续;2、补充协议第六条规定,贵公司应在开工15日内将工程结算报告报到建行结算咨询中心,我方在签订协议后按时开工,并在20日内将6#、7#、9#楼工程结算报到贵公司,但贵公司并没有按补充协议规定在开工15日将结算报告报到建行结算中心;3、补充协议第七条规定,签订协议后3日内,贵公司将施工图纸及剩余工程量详细表提供我方。至今贵公司没有将施工图纸及简便工程量详细表提供我方。综上,贵公司不履行补充协议的约定,使我方无法再继续履行义务,并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我方在此保留赔偿的权利,望贵公司能尽快履行补充协议,否则我方将无法施工,一切后果由贵公司承担。2006年6月份,四建公司停止施工至今。艺欣公司表示:其无法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向四建公司交付的房屋及车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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