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艺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花立新、沈阳市第四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
本案在审理中,艺欣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沈建质检(结1)字(2003)第0492号和沈建质检(结2)字(2003)第0066号《工程质量检验报告》,该两份报告的结论分别为:检验项目: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1、6层至13层混凝土抽检共40点,其中20件现有强度推定值达到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20件现有强度推定值未达到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合格构件分别是13层梁9-10/J、柱11/F、9-E、5-C、6-B;12层梁1-C-D、柱5/C、1/B、9/F、11/A;11层梁9-10/J、柱11/E、11/F、5/C、1/B;10层梁1/C-D、柱5/C、1/C、9/F、11/F。10层9/F、10/F轴取芯,现有强度代表值分别为16.7Mpa(C30)、19.8Mpa(C30);2、4层至13层钢筋抽检共69点,其中67件实测保护层厚度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2件实测保护厚度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不合格构件分别是:5层8-9/D、5-6/B阳台,保护层最大值分别为45mm、42mm。3、14层混凝土梁、柱全部受冻,深度为10cm。另一份检验报告,检测项目:混凝土强度。结论为:1、地下室柱混凝土现有强度代表值为38.7Mpa,占设计强度86%;2、一层柱混凝土现有强度推定值为49.4Mpa,占设计强度109.8%;3、二层柱混凝土限度推定值为46.6Mpa,占设计强度103.6%;4、三层柱混凝土现有强度推定值为42.6Mpa,占设计强度94.7%。上述两份《工程质量检验报告》艺欣公司曾经在一审法院审理的(2006)沈中民二房初字第89号案件中提供过,并证明同一问题。庭审中,四建公司对上述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并表示其未委托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过检测,也没有收到过该检测报告。本次诉讼中,四建公司仍坚持上述抗辩意见。
另查明,2000年7月26日,艺欣公司对四建公司施工的6#、7#、9#楼接收使用。
再查明,艺欣公司于2006年,以四建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其主要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四建公司修复不合格工程或承担修复费用;3、赔偿因延误工期给艺欣公司造成的损失300万元。审理中,四建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艺欣公司给付尚欠的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一审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6)沈中民二房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解除了艺欣公司与四建公司签订的关于1#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艺欣公司给付四建公司工程款4,642,020.37元及利息;驳回艺欣公司的本诉请求;驳回四建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宣判后,艺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因四建公司建设施工的1#楼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对此,四建公司应承担对不合格工程的修复或赔偿修复费用、赔偿因延误工期给艺欣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艺欣公司给付四建公司工程款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本院于2008年4月1日作出了(2008)辽民一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艺欣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艺欣公司成立于2000年。滂江花园项目的原开发单位沈欣房产开发公司(大东公安分局所属企业)在开发建设中因涉及党政机关办企业和群众上访等问题,被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建设厅联合调查组处理后撤销。联合调查组责成艺欣公司负责滂江花园项目的后续开发建设事宜及处理债权债务。艺欣公司与四建公司于1998年5月分别签订了滂江花园1#楼及6#、7#、9#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四建公司负责施工。之后,双方就1#楼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其中,1#楼工程由于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经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验,于2003年5月出具检验报告认定因混凝土受冻,强度未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该工程于2006年5月份停工至今。
2006年5月22日,艺欣公司起诉四建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四建公司负责修复不合格工程或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逾期交工的违约金300万元。四建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支付1#楼及6#、7#、9#楼工程款5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该案经过两审法院审理,支持了四建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对于艺欣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检测报告不是四建公司进行委托,是由艺欣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杨××)委托的,四建公司也没有收到检测报告,因而认定证据不足;本院也认为“就工程质量问题,艺欣公司持有证据可另行解决”。
按照规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质量检测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委托并交纳费用。本案事实是,四建公司对所建工程提出质量检测委托后,由于检测报告认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其不愿支付费用,因此,迟迟未领取检验报告,无奈之下,艺欣公司代为交款,领回了两份质量检验报告。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四建公司既没有进行委托,也没有收到检验报告”。上述两份《检验报告》认定,该工程主体抽检不合格,因混凝土受冻,强度未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而一审法院(2006)沈中民(3)合终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也认定,由施工单位四建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部门对商品砼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证明沈阳国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范公司)提供给艺欣公司的商品砼质量合格。一审法院(2006)沈中民(3)合终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所述,混凝土强度不够既有可能是混凝土质量有问题,也可能是施工存在问题。经检验并经受诉法院认定,艺欣公司提供的商品混凝土质量是合格的,经工程质量检测部门检验认定,该工程主体抽检因混凝土受冻强度不够,很明显是四建公司的施工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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