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艺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花立新、沈阳市第四建筑工程(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3)
此外,一审法院已于2006年11月6日以(2006)沈中民破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四建公司破产还债,并成立了破产清算组接管了该破产企业。花立新系1#楼工程实际施工人,挂靠于四建公司。因该工程纠纷形成的债权债务应一并纳入四建公司破产程序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花立新、四建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修复滂江花园1#楼不合格工程或承担修复费用;2、花立新、清算组赔偿因延误工期给艺欣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60万元;3、由花立新、清算组承担诉讼费用。
花立新、清算组辩称:艺欣公司在起诉状中歪曲质量检测经过,有一审法院(2006)沈中民二房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8)辽民一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1、艺欣公司向法院提交的(2003)第0492号和(2003)0066号质量检测报告,在2006年起诉的案件中,证人杨××的证词足以证明是艺欣公司自己申请鉴定的,四建公司没有到现场,且没有人向四建公司送交该检验报告。在后来签订的两次补充协议中,都没有提到该楼的质量修复问题。若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建设方应向施工方提出质量修复,待修复完毕,才能继续施工。否则,是不能再施工的,从这一事实上就可以看出,艺欣公司隐瞒了当时检验的事实。艺欣公司的这一表现与证人杨××的证词是一致的。2、艺欣公司在起诉状中称:“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检验报告四建公司没有进行委托,是由艺欣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委托的,四建公司也没有收到该检测报告,因而认为证据不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判决第10页载明“从该检验报告中无法体现混凝土受冻与四建公司的施工有因果关系”,该表述足以说明该判决没有否认这一检测报告的事实。因此,该判决第10页至第11页中载明“关于混凝土的强度及钢筋保护层问题,艺欣公司认可,如果强度不够,可能是材料的原因,也可能是施工的原因,其并无证据证明混凝土的强度未达到国家现行标准是由于四建公司施工原因而造成”。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检测事实已认定,但报告并没有认定该事实是谁造成的。本院判决书第15页载明“故该鉴定所涉混凝土强度不够及部分梁、柱受冻的事实是否与四建公司施工存在因果关系,本院依法向艺欣公司释明,限期提出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艺欣公司逾期未提出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故艺欣公司称四建公司建设施工的滂江花园1#楼工程质量不合格,并要求四建公司承担经济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以上两审法院判决都对检验报告的事实已认定,但是谁造成的,艺欣公司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四建公司造成的。所以,一、二审法院要求艺欣公司申请司法鉴定。鉴于艺欣公司没有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故一、二审法院只能认定艺欣公司的证据不足。3、到目前为止,艺欣公司没有新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艺欣公司在起诉状中称:一审法院(2006)沈中民(3)合终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也认定“四建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部门对商品砼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混凝土抗压强度实验报告》”证明国范公司提供给四建公司的商品砼质量合格作为新证据。用逻辑学中的排他方法推断出是四建公司施工中出现的错误,这种逻辑排他的方法是错误的。要想用这一方法做出最后的唯一结论,在逻辑学中必须要排除各种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最好达到各种因素都已穷尽,只剩下施工中的因素,才能下最后结论。该质量问题排除不了各种因素,我们知道温度和空气湿度等各种因素,还有一些更复杂的因素。因此在二审中,法院让艺欣公司申请司法鉴定做出对质量问题到底是谁造成的,来确定谁对质量问题负责。到现在为止,艺欣公司没有申请司法鉴定,也没有新的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是谁造成的。4、鉴于艺欣公司对本案没有新的证据,又对同一案件、同一事实进行诉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驳回艺欣公司的起诉。5、艺欣公司在诉讼中证明国范公司提供艺欣公司的商品砼质量合格,混淆了提供商品砼的两个单位。向滂江花园1#楼提供商品砼的单位不是国范公司,而是沈阳天龙混凝土预制公司。艺欣公司是有意以甲单位代替乙单位,证明其主张来掩盖事实真相。6、关于检测报告中提到的混凝土柱强度不够的问题,其中(2003)第0066号检测报告载明:“从检测数据可知,取芯修定原数较大,表明混凝土柱表面与内部混凝土强度差异较大,分析为建筑物长期放置所致”。这句话已告知强度不够的原因。因为1#楼主体完工时间是2000年12月,从该检测报告中可以看出,时隔三年进行检测,因此,出现该检测报告中分析为建筑物长期放置所致。这是一个不确定的关于混凝土强度不够的结论。但总比艺欣公司逻辑上的排除的方法结论具有说服力。7、艺欣公司在起诉状中称:2003年5月出具的检验报告能认定因混凝土受冻未达到国家现行标准。(2003)第0492号检测报告受冻部位是14层混凝土梁,柱全部受冻,深度为10cm。所谓14层就是1#楼的最高层水箱间,面积有十几平方米。因是冬季施工,艺欣公司为抢进度强令四建公司施工,14层是最高层,全部暴露在12月份的冬季冷空气中,因此造成受冻。从证人杨××在2006年一审法院一审的证人笔录中可以看出,当时的1#楼设计时为9层,后改为13层,再加上水箱间就是14层了。对此,四建公司已采取了防冻措施,有艺欣公司现场负责人杨××和监理公司的证词可以作证。故受冻原因是艺欣公司造成的,其应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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