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奎强与曹世明、铁岭县蔡牛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民一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铁岭县蔡牛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县蔡牛乡。
法定代表人:宋铁峰,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奎强,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姜奎相,男,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启龙,铁岭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世明,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铁岭县大青粮油公司经理,现羁押于抚顺第一监狱。
姜奎强与曹世明及铁岭县蔡牛乡人民政府(简称蔡牛乡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09)铁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蔡牛乡政府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奎强一审起诉称:2000年6月份,原铁岭县大青粮库主任曹世明找到姜奎强承建大青水库及大台山林场工程(姜奎强自有抓钩车2台)。大青水库工程款1839633元。已给付工程款297800元,尚欠1541883元。大台山林场挖蓄水池平整土地共计194000元,已给付70000元,尚欠124000元,总计1665833元。因大青乡政府与蔡牛乡政府合并为蔡牛乡政府,账目和管理都归蔡牛乡政府,经多年索要未付,至2008年5月17日尚欠工程款1665833元,请求依法判决曹世明给付姜奎强工程款1665833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蔡牛乡政府承担连带责任。
曹世明一审辩称:姜奎强施工的事实存在,但是欠款数额不对,大部分已经给付,双方对工程款没有决算,有曹世明签字的曹世明认可,没有的不予认可。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从姜奎强的证据看,不能证明本案的事实存在,应驳回姜奎强的起诉。
蔡牛乡政府一审辩称:大青乡政府及蔡牛乡政府将水库及林场出租给曹世明个人,并签订了合同。2008年7月11日曹世明与蔡牛乡政府解除了这两份合同,2008年8月14日蔡牛乡政府给铁岭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返回了30万元租金,同年8月15日返回了70万元租金,11月14日给铁岭市纪检委返回了50万元租金。姜奎强、曹世明之间有没有工程纠纷蔡牛乡政府不清楚。蔡牛乡政府是把水库及林场出租给曹世明,出租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驳回姜奎强对蔡牛乡政府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1999年7月12日,铁岭县大青乡人民政府与曹世明签订了租赁合同,将大青乡政府二层办公楼及场地房舍和水库租赁给曹世明,租期自1999年7月20日起至2049年7月20日止,大青水库租金为人民币50万元。协议约定租赁期满后,全部资产及土地、水库使用权归属曹世明,铁岭县大青乡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转让手续,不再收费。2002年蔡牛乡政府与曹世明签订了林场出租协议书,将蔡牛乡林场整体出租给曹世明,租期自2002年3月29日起至2031年3月29日止,租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协议约定合同期满后,场内所有建筑物可以拆除,花草树木等归曹世明自行处理。2000年6月曹世明找到姜奎强,由姜奎强用其自有的挖掘机给其承包的大青水库进行围堤等工程,双方口头约定每立方米土方量为3元,每小时作业单价为300元。大青水库施工土方量共计555811m³,价款为1667433元;计时作业658.3小时,价款为197490元,合计为1864923元,曹世明分多次给付姜奎强512775元,尚欠1352148元。后姜奎强又为大台山林场进行挖沟、平整土地等工程,施工土方量为55839
m³,价款为167547元;计时72小时,价款26950元,共计194467元,曹世明已给付9万元,尚欠104467元未付。综上,曹世明共计欠款1456615元。
一审另查明:2008年4月14日曹世明因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9年3月12日被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现羁押于抚顺监狱。铁岭县大青乡人民政府与铁岭县蔡牛乡人民政府已合并为铁岭县蔡牛乡人民政府,2008年7月11日,蔡牛乡政府与曹世明签订了协议书,双方解除了铁岭县大青水库及大台山林场的出租、租赁合同。
2008年8月14日、15日,蔡牛乡政府向铁岭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缴纳曹世明租金共计100万元。同年11月4日,蔡牛乡政府向铁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缴纳曹世明租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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