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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学君、大连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辽民一终字第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华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竹青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姜殿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迟国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鸿,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学君,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丹,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连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曲桂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成,辽宁维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华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学君、被上诉人大连钜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大民房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大连华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连华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华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30元减半收取9065元,由大连华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玉 兰
审 判 员  张 永 江
审 判 员   潘 志 斌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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