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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茂公寓项目发展有限公司与东北之窗杂志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民一终字第9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大连金茂公寓项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工街97号。
法定代表人:郭衍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延忠,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士才,海军大连舰艇学校法学教研室教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东北之窗杂志社,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昆明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史卫国,该杂志社主编。
委托代理人:史卫义,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金茂公寓项目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与被上诉人东北之窗杂志社(以下简称杂志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大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金茂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延忠、卢士才,杂志社的委托代理人史卫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4年7月15日,杂志社与金茂公司签订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杂志社被拆迁房屋位于中山区昆明街35-l号、35号及中原街60号,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为4759.10平方米(以测绘中心现场实际测绘为准)。杂志社被拆迁房屋由金茂公司按每平方米5200元作价补偿。金茂公司应支付杂志社拆迁补偿金总额为人民币24747320元。签订本协议之日,金茂公司向杂志社支付人民币l000000元作为拆迁定金。金茂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一个月内,负责化解杂志社历史陈欠的12000000元债务。杂志社同意将已转到金茂公司名下的上述债务额用以冲减应付杂志社被拆迁房屋补偿金,未转让部分由金茂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杂志社。扣减前述金茂公司已付定金、债务转让款,金茂公司所欠杂志社房屋拆迁补偿金余额人民币11747320元,金茂公司将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半内全部以货币形式付清,债权债务关系随之解除。由于拆迁应交给市房产局的30%的拆迁补偿费,由金茂公司负责在拆迁前代交市房产局,此款在金茂公司支付杂志社的拆迁补偿金总额中扣除。如经杂志社协调,此款项有所减免,减免部分归杂志社所有。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杂志社与金茂公司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杂志社产权证复印件、杂志社房屋使用权证复印件、杂志社新增面积批复手续复印件及杂志社债务确认书复印件、债务转让协议书、测绘中心关于丈量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的报告,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同日,杂志社与金茂公司又签订一份《关于大连金茂公寓项目发展有限公司为东北之窗杂志社额外补偿30万元的协议》,约定:金茂公司同意在主合同的基础上,额外补偿给东北之窗杂志社人民币30万元。
2004年10月14日,杂志社与金茂公司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共同确认东北之窗杂志社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为4759.10平方米,拆楼后,金茂公司付给杂志社的补偿金以此面积为准。
2005年初,金茂公司通过拆迁部门将案涉房屋全部拆除。被拆除房屋既包括杂志社享有使用权的国有房产,也包括杂志社自建房屋。房屋拆除前,双方均未就案涉房屋面积申请测绘中心进行实际测量。
2006年1月23日,杂志社与金茂公司双方就2004年7月15日共同签署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第三条规定的补偿金支付日期等问题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签署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规定金茂公司所欠杂志社房屋拆迁补偿金11747320元,金茂公司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半内(即2006年1月15日)全部以货币形式付清。现金茂公司请求杂志社推迟付款日期,杂志社考虑到金茂公司项目运作目前遇到的实际困难,同意金茂公司支付补偿金的最后期限延后六个月,即2006年1月l5日延至2006年7月l5曰。金茂公司付款日期延长六个月后,如金茂公司仍不能支付杂志社房屋拆迁补偿金,金茂公司愿承担违约责任,按日万分之三交纳违约金给杂志社。
现金茂公司已支付杂志社房屋拆迁补偿金740万元(含定金100万元),以债务转移形式化解杂志社历史陈欠债务4965960元,合计人民币12365960元。
另查,2005年2月2日,金茂公司与案外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签订《协议》一份,约定金茂公司“在中山区昆明街地段开发建设,涉及拆除直管产房屋建筑面积2630.89平方米,应向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缴纳房屋拆迁补偿费299921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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