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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金满街道满家滩村民委员会、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街道什字街村民委员会滩涂使用权纠纷一案(3)
1998年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银复(1998)22号《关于大连市商业银行开业的批复》,同意在大连市商业银行开业的同时,金建信用社等31家城市信用社成为大连市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金建信用社等31家城市信用社的债权债务转为大连市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
2004年6月7日,什字街村委会以大连市金州区规划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大连市商业银行为第三人,诉讼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大连市金州区规划国土资源局撤销金国用(92)字第O6160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5年12月7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开行初字第10-1号行政裁定书,该行政裁定书认为:什字街村委会诉称大连市金州区规划国土资源局实施了颁发大连市商业银行所持有的金国用(92)字第O6160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即载明土地使用者为益宁公司,地址为大连市满家滩镇什字街村)的具体行政行为,大连市金州区规划国土资源局对此予以否认,并提供了该土地证号所对应的地籍档案,证明该局所颁发同一证号的土地使用证载明,该块土地使用者为大连市建设投资公司,土地座落在大连市金州区满家滩镇庙上村。由于检材原因,大连市商业银行所持有的金国用92字第06160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盖的“大连市金州区土地管理局发证专用章”的真伪无法鉴定。故无据认定大连市金州区规划国土资源局实施了什字街村委会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什字街村委会的起诉。什字街村委会不服,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6月2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大行终字第109号行政裁定书,该行政裁定书认为:因大连市金州区规划国土资源局否认其为大连市商业银行颁发了金国用(92)字第O6160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大连市金州区规划国土资源局提供了其认可的金国用(92)字第O6160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对应的地籍档案,证明该局所颁发的金国用(92)字第O6160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明的内容与大连市商业银行所持有的同一证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完全不同,故无据认定大连市金州区规划国土资源局实施了什字街村委会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8年8月11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金执字2188-2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认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清偿。因此,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当中,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益宁公司,也就无法了解被执行人益宁公司是否同意本案对涉案地产可以不经拍卖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金建信用社(此时已更名为大连市商业银行,现更名为大连银行)抵偿债务,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此案缺少必要的工作程序,属于程序上的欠缺,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01)金执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未经拍卖程序直接以物抵债,实属不妥,应予纠正。2、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认为:大连市金州区规划国土资源局否认颁发过金国用(92)字第O6160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由于检材原因,大连银行所持有的金国用(92)字第O6160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加盖的“大连市金州区土地管理局发证专用章”的真伪无法鉴定。无据认定大连市金州区规划国土资源局实施了什字街村委会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驳回了什字街村委会的起诉。由此看来,仅凭金国用(92)字第O6160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还不能完全证明益宁公司曾经拥有该片土地的使用权。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1998)17号第一条之规定,裁定: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01)金执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
再查明,在本院庭审中,什字街村委会提供了其向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的原金县水产局颁发的金水养字第12号《浅海滩涂使用执照存根》复印件,该《浅海滩涂使用执照存根》复印件的内容是:使用单位金县满家滩公社什字街生产大队。管养范围东至与石槽交界处水泥桥为界,西至沙岗子,南至棺材石,北至狐狸洞。管养面积1937亩,管养品种文蛤、沙蚬子,颁发时间1982年7月1日。大连市金州区海洋开发管理工作办公室在该《浅海滩涂使用执照存根》复印件上写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加盖了大连市金州区海洋开发管理工作办公室公章。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在该《浅海滩涂使用执照存根》复印件上加盖了诉讼档案核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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