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赵富良与杨斌、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辽民一终字第88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富良。
委托代理人:卜忠英,辽宁德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斌。
委托代理人:刘璇,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立有,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迪,鞍山市铁西区拆迁办工作人员。
上诉人赵富良与被上诉人杨斌、被上诉人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铁西区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前由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8)鞍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赵富良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富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卜忠英,被上诉人杨斌的委托代理人刘璇,被上诉人铁西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斌一审诉称:杨斌与铁西区政府于2007年10月12日签订了《商业网点拆迁补偿协议书》,在协议中约定铁西区政府给付杨斌拆迁补偿款1,818,566.00元。现拆迁房屋已被拆扒,但拆迁补偿款至今未能给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铁西区政府给付杨斌1,818,56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铁西区政府一审辩称:杨斌于2007年10月12日与我区下属单位铁西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签订《商业网点拆迁补偿协议书》情况属实。杨斌产权证形成过程有问题,不真实,该房屋实际使用人不是杨斌,使用人是赵富良等四人,我们虽然与杨斌签订补偿协议,但是协议约定24小时搬迁,而杨斌不能搬迁,后来我们给赵富良补偿29万元才搬走,现在我们等待该房屋确权之后,按照判决意见,我们给付实际拆迁人补偿款。
第三人赵富良一审述称:该楼于2007年10月动迁时赵富良方知:1997年赵富良、林长河合伙与鞍山市铁西房产经营管理处联建的房屋已经办理产权,产权单位是鞍山市金盾矿冶材料公司(坐落在铁西区北三道街十三所),2002年该楼更名过户到杨斌名下。赵富良到鞍山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了解,发现1992年8月15日以林长河与赵富良为甲方同乙方鞍山市铁西房产经营管理处签订的《联建协议》被更改为林长河(鞍山市金盾矿冶材料公司)为甲方同乙方鞍山铁西房产经营管理处签订的《联建协议》。于是赵富良以鞍山市金盾矿冶材料公司、林长河的继承人张敏杰(林长河之妻)、林泽、林珂(林长河之子)为被告,以合伙协议纠纷为由诉至鞍山市铁西法院,该院作出(2008)鞍西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长河办理房屋产权所依据的1992年8月15日林长河(鞍山市金盾矿冶材料公司)为甲方与鞍山市铁西房产经营管理处为乙方的联建协议无效。赵富良自与铁西房产经营管理处联建办公楼建成后,就一直占有和使用,没有任何产权人向其主张过权利。该办公楼于2007年动迁,铁西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告知赵富良,该楼的房屋产权人是杨斌。2008年1月10日,铁西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甲方)与赵富良等人(乙方)达成搬迁协议,约定“甲方对乙方使用的办公楼已经按应动迁对象予以登记,并按政策已核定180余万元补偿金,因产权人杨斌与现在的使用人存在产权与债权、债务纠纷,故甲方原与杨斌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暂不履行,其补偿金180余万元在争议的各方未经法律形式的裁定、判决生效前,补偿金不予支付。如果将房屋拆迁补偿金全部支付给杨斌,那么赵富良的合法利益就会受到侵害,故不应支持杨斌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按照市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经鞍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鞍山市铁西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需对铁西区启明三道街一处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杨斌名下)以及一处无手续车库进行拆迁,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为660.58平方米,无手续车库的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2007年10月12日,鞍山市铁西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杨斌签订了《商业网点拆迁补偿协议书》,甲方(鞍山市铁西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与乙方(杨斌)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给予乙方货币补偿按照市房地产评估报告执行,即办公用房每平方米2,700.00元,无手续车库每平方米500.00元,办公用房补偿金额为1,783,566.00元,无手续车库补偿金额为3,500.00元,合计补偿金额为1,818,566.00元;二、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需在24小时内腾空房屋,交付甲方拆扒。”现拆迁房屋已被拆扒。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