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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奎与尚宏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辽立三民申字第0231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奎,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尚宏权,男。
陈奎与尚宏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阜民二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力。2009年12月3日,陈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奎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
(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申请人尚宏权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合法有效。尚宏权经过协商在承包的土地上栽植防护林,符合国家的退耕还林政策。原审判决该退耕还林补贴款归尚宏权所得,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郝 志 贤
代理审判员 孙 弘 达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迪
二〇一〇年 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金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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