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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传奎与沈阳神羊游乐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辽民三初字第5号
原告:马传奎,男。
委托代理人:谢姝玮,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神羊游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曾观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元正,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传奎与被告沈阳神羊游乐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传奎于2010年4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传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传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020.49元,减半收取600010.24元,由原告马传奎承担。
审 判 长 冯 伟
代理审判员 侯 杨
代理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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