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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山天立卫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斯狄渢电热水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福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东街口店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闽民终字第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天立卫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健富路。
法定代表人谭文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斯狄渢电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323号五凤工业区7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亮,总经理。
原审被告福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66号隆盛小区一号楼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
原审被告福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东街口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8号利嘉大广场第五、六层。
法定代表人王鸿德。
上诉人中山天立卫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斯狄渢电热水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福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东街口店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榕民初字第3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上诉人一直以来都没有向福建地区销售自己的产品,至于被上诉人为何能够提供信息给原审法院取查封、扣押被控侵权产品和在福州地区公证购买到该产品,显然是被上诉人为了制造管辖,有意从其他途径取得上诉人的产品,并提供给福州的销售商,从而制造了本案管辖的连接点。这是由于被上诉人是福州地区的一家企业,为了达到打击同行竞争对手而实施的一个行为。本案要加强对被告资格的审查,一案有数个被告的,应以与原告有实质争议的被告确定管辖,防止当事人虚设被告,改变案件管辖。故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本案现有证据可以看出,原审被告福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福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东街口店涉嫌销售的被控侵权热水器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商为中山天立卫厨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的福州斯狄渢电热水器有限公司,认为福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福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东街口店是该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中山天立卫厨有限公司系生产者,并以二者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有关“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和第六条有关“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定,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福州斯狄渢电热水器有限公司选择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有关“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诉人中山天立卫厨有限公司有关本案存在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其要求移送本案管辖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一 龙
               代理审判员 陈 茂 和
               代理审判员 蔡 伟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丹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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