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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上诉人厦门水晶之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厦门水晶之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埭溪分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闽民终字第3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33号京纺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
委托代理人高扬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水晶之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后埭路28号4G室
法定代表人梁志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育辉、陈雪理,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水晶之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埭溪分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后埭路28号1B-3B。
负责人刘训胜。
委托代理人许育辉、陈雪理,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上诉人厦门水晶之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厦门水晶之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埭溪分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上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未按通知要求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毅华
代理审判员 杨 扬
代理审判员 蔡伟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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