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上诉人浙江武义飞宇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祥和茶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谢丛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闽民终字第6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武义飞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五金机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姚飞鸣。
委托代理人陈万里,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祥和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东安村。
法定代表人高胜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谢丛,男,汉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
上诉人浙江武义飞宇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祥和茶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谢丛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武义飞宇工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武义飞宇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武义飞宇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厦门祥和茶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浙江武义飞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 毅 华
             代理审判员 陈 茂 和
             代理审判员 蔡 伟
             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丹 萍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