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泉州五菱油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柳州五菱新事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丁聪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闽民终字第5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五菱油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成功科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福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志明,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志聪,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五菱新事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河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华盛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志利、熊彬,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聪星,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回族。
上诉人泉州五菱油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泉州五菱公司)因与上诉人柳州五菱新事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柳州五菱公司)、被上诉人丁聪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泉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泉州五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志明、苏志聪,上诉人柳州五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志利、熊彬,被上诉人丁聪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一、“WU LING
+图形+五菱”商标(见附图一)于2002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972193号,注册人为福建省南安市五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导热油;发动机油;润滑剂;润滑油等。该商标于2008年10月7日获准转让给原告泉州五菱公司。
二、被告柳州五菱公司于2000年11月17日成立,为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经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上汽通用五菱品牌汽车、润滑油及汽车养护用品、纸张销售;汽车一类维修等。
三、2009年11月5日,原告泉州五菱公司以商标权被侵犯为由,向泉州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泉州市公证处于2009年11月12日出具的(2009)泉证民字第4115号公证书证实:申请人泉州五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秋良于2009年11月5日来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展览城D栋109-111#的泉州星昌汽配店,吕秋良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外包装纸箱标注“众菱润滑”、“五菱汽车售后服务用油”、“发动机专用”、“15W/40SF”、“汽油机油”的物品9件(每件内装6瓶),付款后,取得号码为0008635的《收款收据》一张。泉州市公证处对相关的物品进行拍照、封存。经一审庭审拆封,在公证保全产品的瓶贴上标注有“ZHONGLING
LUBRICANT+五菱图形+众菱润滑”标识(见附图二)与“WULING
MOTORS+五菱图形+五菱汽车”标识以及“五菱汽车售后服务用油”、“发动机专用”、“ SF
15W/40”、“3.5L”“汽油机油”、“五菱集团•柳州五菱新事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制”、“五菱集团•西南石化生产基地出品”、“地址:广西柳州市河西路18号”等字样,在瓶底有与红色瓶身同一颜色的凸字体“五菱润滑油”。两被告对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没有异议。
四、2009年10月,被告柳州五菱公司销售给福建泉州亚太润滑油有限公司级别为SF
15W/40、规格为3.5L的汽油机油25件(每件6瓶),总金额为5775元。
五、“众菱+ZHONGLING”注册商标(见附图三)为柳州众菱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商标注册号为第471456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润滑剂;皮革保护油;皮革防腐剂(油和脂)等,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止。2008年11月14日,柳州众菱汽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该注册商标授权给被告柳州五菱公司使用,用于生产、销售众菱润滑油系列产品,授权期限自200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止。
六、“五菱图形”注册商标(见附图四)为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商标注册号为第28301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微型汽车,注册有效期自198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9日止。“五菱图形+WULING+五菱”注册商标(见附图五)为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商标注册号为第1129873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7类汽车修理和维护,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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