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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龙岩市军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金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龙岩市日升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因商业诋毁纠纷一案(2)
一审法院另查明,军艺文化公司举办中小学生夏令营活动采用的名称包括“军艺文化军事夏令营”与“军艺夏令营”两种。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1、军艺文化公司所作广告宣传是否构成商业诋毁;2、金课文化公司使用“军事、艺术”与“军艺”名称进行招生宣传是否易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对军艺文化公司的不正当竞争;3、双方因上述争议是否遭受经济损失及其数额如何确定。
1、关于军艺文化公司所作广告宣传是否构成商业诋毁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构成商业诋毁。本案中,金课文化公司与军艺文化公司同为龙岩市范围内青少年暑期夏令营活动举办者,双方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军艺文化公司为其2009年7月举办的夏令营活动招生发布的广告宣传中,称“目前发现有‘龙岩农校电话:2×92200’军艺夏令营假冒一家”,此处指向的经营者与金课文化公司所发布的举办地址、报名电话一致,所谓“军艺夏令营假冒一家”
即指金课文化公司所举办的青少年暑期夏令营。在该份广告宣传单的同页醒目位置使用“不要让孩子成为别人的试验品——选夏令营一定要挑有经验的”、“发现欺世盗名的‘军艺文化’或‘军艺夏令营’等假冒现象”等文字。此类文字与上述明确金课文化公司为“军艺夏令营假冒”经营者的提示同时出现在同一版面,又恰好与金课文化公司“首届”举办特点相契合,从而极易引发阅读者产生合理的联想,影响金课文化公司作为其同业竞争者在相关消费人群中的评价值及消费取舍。另,军艺文化公司与金课文化公司的招生广告同时刊登于2009年6月10日《闽西日报》分类广告栏,军艺文化公司亦使用“发现欺世盗名的‘军艺文化’或‘军艺夏令营’等假冒现象”等文字。据此可认定,军艺文化公司在其提供服务的广告宣传中所使用的语言,足以引发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军艺文化公司通过评价与对比的方式直接贬低了金课文化公司的服务质量,足以影响竞争对手的服务声誉。对于军艺文化公司认为涉案广告中的陈述均是反映客观事实的抗辩不予采信。军艺文化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金课文化公司构成商业诋毁。
2、关于金课文化公司使用“军事、艺术”与“军艺”名称进行招生宣传是否易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并构成对军艺文化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金课文化公司于2009年度暑期举办夏令营使用“军事、艺术”与“军艺”名称进行招生宣传尚不构成对军艺文化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首先,军艺文化公司虽自2000年设立,并早于金课文化公司举办暑期青少年军事夏令营活动,但该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开办的“军艺文化军事夏令营”与“军艺夏令营”为龙岩辖区内的知名服务,且所用“军艺”二字仅为该公司字号并非专有名词,作为服务标识其显著性偏弱。其次,2009年6月2日起金课文化公司在分类广告专栏投放广告,其中6月2日、3日、4日、10日采用“军艺夏令营招生”为标题,正文为“市首届青少年军艺夏令营于7月5日在龙岩农校开营!2392200”。此广告虽用“军艺”二字,但其“首届”举办的特征、开营时间、训练地址、报名电话均与军艺文化公司的宣传完全不同。普通消费者只须尽一般注意义务即能清楚地加以辨析。且金课文化公司于6月10日之后的广告变更
“军艺”二字为“军事•艺术”,使得双方当事人于《闽西日报》上发布广告的差异性明显增加。再次,金课文化公司招生简章及商业信函以“2009龙岩市首届中小学暑假军事、艺术夏令营”为活动标题,其夏令营宗旨、活动内容、课程安排突出了军训与艺术素养培养主题,与军艺文化公司夏令营招生宣传资料具有显著区别。即使金课文化公司的上述广告宣传资料末尾处使用了“军艺”二字,但此处的使用仍不足以引发相关公众误认此宣传资料所称夏令营与军艺文化公司举办的夏令营出自同一组办者。综上,在军艺文化公司举办的以“军艺文化军事夏令营”与“军艺夏令营”为名称的服务尚未达到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金课文化公司使用“军艺”二字,不产生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市场混淆,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
3、关于双方因上述争议是否遭受经济损失及其数额如何确定问题。
金课文化公司称由于军艺文化公司与日升彩印公司发布虚假宣传,损害其商业信誉,带来不良社会影响,故请求判令军艺文化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日升彩印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军艺文化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可能导致金课文化公司商业信誉度的贬低,影响其正常经营收入,但金课文化公司2009年度为首届举办夏令营,无往年收入可比较,且其未举证证明所遭受的经济损失2万元均是由于军艺文化公司的诋毁行为所致,故对于金课文化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全额支持。依据军艺文化公司侵权的主观故意程度、侵权情节、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侵权后果、影响的广度和深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万元。而日升彩印公司对其所印制散发的广告宣传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军艺文化公司招生宣传资料的发布主观上并无恶意,客观上亦未对金课文化公司的权利造成侵害,故其可不为此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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