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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龙岩市军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金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龙岩市日升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因商业诋毁纠纷一案(4)
综上,被上诉人在同一地域经营同一类服务即同样举办夏令营活动中以上诉人使用多年的“军艺夏令营”名义进行宣传,一方面侵犯了上诉人的名称权,另一方面也必然对上诉人提供的“军艺夏令营”服务造成误认,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对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上诉人所作的广告宣传并不构成对被上诉人的商业诉毁,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虚假宣传。
(一)正如前述,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已经使用多年的“军艺夏令营”名义进行大量广告宣传,容易引起相夫公众产生混淆。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让相关公众消除误会,明白消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广告宣传中称“目前发现有龙岩农校军艺夏令营假冒一家”,仅是澄清事实,不存在对被上诉人的商业诋毁。值得注意的是,上诉人在广告宣传中的措词为“军艺夏令营假冒”,也就是说仅认为属于假冒的“军艺夏令营”,而没有称被上诉人是“假冒的夏令营”,上诉人并没有进行虚假宣传,更没有贬低被上诉人的服务质量。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也正是由于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使用了多年的“军艺夏令营”名义对自己举办的夏令营活动迸行服务宣传,导致上诉人在广告宣传中告知相关公众有“假冒军艺夏令营”,上诉人在广告宣传中的措词是有前因后果的。即先有被上诉人违反公平竞争和不诚实信用的行为,才有上诉人澄清事实的宣传广告。但是,一审法院不追究先有不诚实信用行为的本案起因的被上诉人的责任,反而追究不得已澄清事实的上诉人的责任,让上诉人实在难以信服。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并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反诉请求。
被上诉人金课文化公司答辩认为:
1、上诉人的企业名称中虽有“军艺”两字,但并不表示“军艺”就是其企业名称,而且该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营业范围并没有包括主办夏令营的项目,因此其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同类服务的宣传中使用其企业名称”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
2、上诉人不仅没有经营夏令营业务的资质,而且其所述的其经营的“军艺夏令营”在龙岩地区有一定的知名度,系知名商品(服务)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并且也不是客观事实。
3、上诉人自称其举办夏令营己经多年,且为当地社会公众熟知,又确认被上诉人在宣传中均向公众发布“首届夏令营”的信息。如果此陈述属实,则社会公众就不可能对两夏令营的主办单位产生混淆、误认。况且,被上诉人的宣传单中不仅己经明示了举办方名称,而且举办的地点、夏令营活动内容以及“军事、艺术”的宗旨与上诉人举办的夏令营亦有明确的区别。更主要的是上诉人举办的“军艺文化军事夏令营”与“军艺夏令营”中的军艺,不是上诉人排他性独占使用的名词。
4、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为了获得一定的生源而借用其“军艺夏令营”的名义投放广告。事实上公众对“军艺”的理解应该是“军事和艺术”或者是“军队文艺”的简称,并不是一种品牌,因此被上诉人无需也不可能借用,而且在龙岩尚还有其他机构举办以“军事”为主题的夏令营。因此,上诉人的该主张是没有依据的。
5、上诉人在相关宣传中,近乎指名道姓地告知社会公众,被上诉人举办的夏令营是“欺世盗名”的、是“假冒”的。此事实不仅被一审法院所认定,上诉人亦以承认,该行为己经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综上,上诉人不能因为其企业名称中有“军艺”两字,就当然地认为该词语具有了排他的使用的权利,不能因为其举办过以“军艺”为主题的夏令营,就当然地认为他人不得以此为主题举办夏令营,况且被上诉人的所有宣传均不可能让社会公众产生误解。因此,上诉人出于竞争的需要而作出了侵害被上诉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依法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金课文化公司使用“军艺”名称进行招生宣传是否易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并构成对军艺文化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二、军艺文化公司所作广告宣传是否构成对金课文化公司的商业诋毁。
军艺文化公司主张金课文化公司使用“军艺夏令营”名称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或字号,也侵犯了知名服务的名称,易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对其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上诉人军艺文化公司虽早于被上诉人金课文化公司举办暑期青少年军事夏令营活动,但该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企业名称或作为该公司字号“军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举办的“军艺文化夏令营”与“军艺夏令营”成为龙岩地区知名服务。且“军艺”词义存在多种解释,即使军艺公司将其作为夏令营活动的服务标识,其显著性也较弱。故上诉人不享有对“军艺”二字的排他性权利。本案中,金课文化公司在分类广告虽曾采用“军艺夏令营招生”为标题,但在正文中明确提出“市首届青少年军艺夏令营于7月5日在龙岩农校开营!2392200”。其“首届”举办的特征、开营时间、训练地址、报名电话均与军艺文化公司的宣传完全不同,且金课文化公司在接到军艺文化公司的通知后于6月10日之后的广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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