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龙岩市军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金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龙岩市日升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因商业诋毁纠纷一案(5)
“军艺”二字为“军事•艺术”,使得双方当事人广告的差异性明显增加。普通消费者只需施以一般注意力即能辨析二者的不同。综上,军艺文化公司主张金课文化公司使用“军艺夏令营”名称进行招生宣传易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对其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金课文化公司与军艺文化公司同为龙岩市范围内青少年暑期夏令营活动举办者,双方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原审法院认定,军艺文化公司在其招生广告中,多次以“假冒军艺夏令营”或“欺世盗名”等贬低性文字评价金课文化公司的服务。军艺文化公司对上述事实并不否认,只是辩称其使用“军艺夏令营”在先,金课文化公司使用在后,其为了依法澄清事实做上述宣传。军艺文化公司通过广告宣传,以评价与对比的方式直接贬低了金课文化公司的服务质量,足以影响竞争对手的服务声誉,其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其已构成对金课文化公司的商业诋毁。原审法院认为军艺文化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一审被告日升彩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09)岩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变更(2009)岩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龙岩市军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对龙岩市新罗区金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由龙岩市军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00元,龙岩市新罗区金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0元,由龙岩市军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元,由龙岩市军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毅华
代理审判员 陈 茂 和
代理审判员 杨 扬
二○一○年 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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