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建省伟志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与被上诉人泰山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因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6)
综上,上诉人伟志兴公司的上诉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原审被告福建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54元,由上诉人福建省伟志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毅华
代理审判员 陈茂和
代理审判员 杨 扬
二○一○年十一月
书 记 员 孙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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