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志源因与厦门市荣德兴工艺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
吴志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荣德兴公司支付吴志源加工费、货款共计4539681.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理由:1、
吴志源举证的《货款结欠凭条》,系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宝清出具的,黄宝清是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吴志源是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宝清结算货款,取得黄宝清出具的《货款结欠凭条》。黄宝清出具书面说明《货款结欠凭条》是根据公司已从吴志源交货海关出口报关单及银行收汇通知单等存档的资料,在公司财务部人员殷x、陈x协助下,累计结算出来,《货款结欠凭条》是真实的。2、一审以鉴定机构“《货款结欠凭条》上的打印文字是在加盖印章印纹后形成的”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货款结欠凭条》无效理由不足,不管鉴定结论是否正确,都不妨碍《货款结欠凭条》作为债权文书的有效性,即使是先盖章后打印文字也不违法。
荣德兴公司答辩称:吴志源单凭《货款结欠凭条》及生产通知单要求认定公司欠其货款依据不足。结欠凭条是伪造的,生产通知单无原件,也属造假。黄宝清证明结欠凭条是公司财务部人员殷x、陈x协助结算的结果没有证据支持。公司财务部人员殷x、陈x一审均出庭作证予以否认。所以黄宝清证明不能作为证据认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诉辩双方的请求和理由,二审主要审查吴志源根据《货款结欠凭条》主张荣德兴公司应偿还其欠款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吴志源起诉主要证据是黄宝清开具给其的《货款结欠凭条》,要求荣德兴公司付尚欠货款4539681.30元。吴志源认为,其在2005年5月之前是荣德兴公司的员工,之后自已独立出来办加工点,加工点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荣德兴公司是合作关系,即加工点根据荣德兴公司签发的并约定的价格的生产通知单生产,加工点场地租赁、工人招聘、材料采购、生产等由其负责,完成生产向荣德兴公司交货,荣德兴公司出口收汇后与吴志源结算,有时荣德兴公司根据吴志源要求代支付部分材料款给材料供应商。即由吴志源生产加工后,货卖给荣德兴公司,荣德兴公司再将货物出口。荣德兴公司已付货款700余万元,是以现金支票、汇款、代付款,凭证均在荣德兴公司保存。《货款结欠凭条》是与黄宝清结算后,由黄宝清本人交给吴志源的。
荣德兴公司认为,吴志源是公司的员工,安溪工厂场地租金是荣德兴公司支付的,截止2006年12月31日吴志源与荣德兴公司的往来账,公司应收吴志源款项为832800元;2007年5月31日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科目余额表(其他应收款),体现吴志源经手从公司领取工资、材料款等,说明是吴志源尚欠公司的款项或未拿有效凭证与荣德兴公司财务进行结算。付给吴志源的款是买材料的,不是付给吴志源的货款。2008年1月16日,公司财务室以及保险柜被撬,公章被动用过。《货款结欠凭条》可能是黄宝清在空白纸张上盗盖公章后打印而成的,是黄宝清和吴志源共同伪造的,因黄宝清尚欠公司款项,为了逃避债务,侵吞公司的财产,伪造欠条。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二审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工商档案记载荣德兴公司股东是由黄宝清(占股份33%)、王奕程(占股份32%)、谢淑荣(占股份35%)3人出资成立。2007年6月之前,黄宝清担任荣德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之后荣德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奕程担任。黄宝清与吴志源是亲戚关系,黄宝清是吴志源的姐夫。2007年5月3日《货款结欠凭条》记载:从2005年5月至2007年4月30日吴志源共出货11943785.70元,已付货款7251154.40元,应扣拖柜费152950元,结欠4539681.30元。该欠条落款为厦门市荣德兴工艺制造有限公司,公章盖在“司”字的右上角边上。一审期间,吴志源提交一份经过公证是黄宝清签名的关于出具《货款结欠凭条》的说明。
综合本案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吴志源仅凭加盖荣德兴公司公章的《货款结欠凭条》,要求荣德兴公司支付货款及加工费,证据不足,理由:第一,从欠条上注明的时间(2007年5月3日)分析,该张欠条是吴志源的姐夫黄宝清将要离任之前(2007年6月离任),由黄宝清本人出具给吴志源的。由于黄宝清与吴志源之间有利害关系,如该欠条没有荣德兴公司财务结算的凭据,或通过荣德兴公司全体股东一致认可的证据相佐证,该欠条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认定。第二,欠条经司法鉴定是先盖章后打印文字,公章盖在“厦门市荣德兴工艺制造有限公司”“司”的右上角边上,不符合正常的行文、盖章的习惯。吴志源、黄宝清对公章盖在“司”的右上角边上也未作合理的解释。第三,二审期间吴志源以其持有的《生产通知单》,以证明荣德兴公司委托其加工工艺品的事实,说明《货款结欠凭条》是真实的。但吴志源对《货款结欠凭条》中货物的交付、加工费结算及拖柜费往来情况均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据加以佐证。第四,黄宝清书面说明称,欠条上的数额是公司财务根据吴志源交货的海关出口报关单及银行收汇通知单等财务资料,在公司财务部的人员殷x和陈x的协助下累计结算出来的。经一审传唤荣德兴公司财务殷x、陈x出庭作证,她们证明从来没有为黄宝清统计吴志源加工点的工作量;也没有受黄宝清的指派统计吴志源2005年到2007年的出货量;公司没有结算过安溪铁制品厂的账目。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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