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通新天伦制衣有限公司因与闽发证券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闽民终字第6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新天伦制衣有限公司(原通州市四安服装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四安镇中心路2号。
法定代表人严桂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夕照,男,汉族,1957年12月9日出生,华泰证券南通人民中路营业部员工,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濠景园17幢501室,身份证编号:32060219571209201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9层。
诉讼代表人熊月桥,闽发证券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青蒿、孙钊,闽发证券公司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上诉人南通新天伦制衣有限公司(下称新天伦公司)因与闽发证券有限公司(下称闽发证券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天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夕照、被上诉人闽发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青蒿、孙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天伦公司在一审中诉讼请求为:确认新天伦公司对闽发证券公司的债权为2502515.67元(其中本金1914000元,利息588515.67元)(人民币,下同)。
原审查明,2003年8月19日,新天伦公司(甲方)与闽发证券公司(乙方)签订编号70号《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新天伦公司将B880932879号证券账户及账户内价值1000万元的03国债(1)(证券代码010301)指定交易于闽发证券公司上海水电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席位上;期限自2003年8月19日至2004年8月18日;托管国债的年收益率为8.5%,含国债的票面收益;闽发证券公司保证新天伦公司托管的国债本金的安全及协议约定的收益;闽发证券公司承诺分四次向新天伦公司支付国债托管收益,分别为2003年8月26日前支付22万元,2003年11月19日前支付22万元,2004年2月19日前支付22万元,2004年8月21日前将收益19万元及本金1000万元划至新天伦公司账户,新天伦公司证券账户的剩余资金作为托管收益归闽发证券公司所有;若闽发证券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划款义务,应当按未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新天伦公司支付违约金。
同日,北京辰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辰达公司)向新天伦公司出具《授权书》,以其在华泰证券南通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账户名:覃贵勇,资金账号33808)内的证券资产为闽发证券公司在前述协议中的履约行为提供担保,并授权新天伦公司在闽发证券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时对账户内证券资产进行买卖、划款直至新天伦公司收回全部的国债本金、收益及相应的滞纳金。同时,辰达公司承诺在2003年8月25日至2004年8月24日期间担保账户内的资产总值不低于900万元,且只对该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操作,不进行任何的取款和转托管,直至新天伦公司收回托管国债本金及收益。
2003年8月19日,新天伦公司将1000万元存入开立于华泰证券的34033809号资金账户。同日,新天伦公司的B880932879号证券账户买入03国债(1)9867手。2003年8月20日,新天伦公司在闽发证券公司的上海水电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账户,账户号为7272、账户名为“通四服装”,并将其B880932879号证券账户办理了指定交易,将前述国债转托管至闽发证券公司处。2004年2月19日,新天伦公司账户内前述国债股息入账262462.2元,资金余额为262462.2元;2004年6月30日利息归本692.9元,资金余额为263155.1元。
2003年10月17日,新天伦公司因改制由“通州市四安服装厂”更名为“南通新天伦制衣有限公司”。
闽发证券公司分别于2003年8月26日、2003年11月19日、2004年2月19日向新天伦公司各支付利息22万元,共计66万元。
截止2004年4月17日,闽发证券公司柜台系统显示新天伦公司资金账户内余额为263155.1元,B880932879号证券账户持有的03国债(1)共9867手。
2004年6月1日,因闽发证券公司回购业务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对闽发证券公司国债回购质押券进行了转移占有,共计22个品种、88.61亿元(面值)。其中新天伦公司被转移占有9867手03国债(1)。按2004年6月1日全价91.20元虚拟还原市值计算,03国债(1)9867手的市值为899.87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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