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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通凯辉服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北京辰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4)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78元,由凯辉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炳荣
代理审判员何忠
代理审判员詹强华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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