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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福州绿岛大酒店有限公司(简称绿岛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融港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简称融港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闽民终字第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绿岛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三高路段先锋商贸城7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闽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燕蓉,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智情,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融港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环球商业中心D座十层。
法定代表人郑雅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重取,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厚金,公司职员。
上诉人福州绿岛大酒店有限公司(简称绿岛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融港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简称融港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绿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燕蓉,被上诉人融港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重取、林厚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07年7月13日融港侨公司与绿岛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包工包料垫资方式承接了绿岛公司的福州绿岛大酒店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估算1550万元人民币以内(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费用),其中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约定为:工程竣工融港侨公司提交竣工报告后10天内绿岛公司付首期工程总价45%;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45天内付工程总价35%;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6个月内付工程总价15%;保修期满15天内付工程总价5%。还约定绿岛公司应按以上方式按期付款,如甲方未按期付款,逾期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2007年12月28日融港侨公司与绿岛公司又签订了一份《绿岛大酒店补充协议书》,确定增加茶艺居和餐饮包厢约1200平方的装修工程,装修及竣工验收、结算方式按总合同条款进行。该主体工程于2008年4月23日通过竣工验收,同年7月18日通过消防验收。2008年12月17日和2009年4月2日融港侨公司、绿岛公司双方签署两份《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审定确认表》文件,确认绿岛公司装修工程审定工程款总金额为18519035元、茶艺居工程审定工程款总金额为320000元,两项合计18839035元。绿岛公司先后支付融港侨公司合计4734506元工程款(含用车折抵工程款)。在审理中融港侨公司认可收到绿岛公司再行支付的工程款210000元。绿岛公司分别于2008年7月18日、9月25日又向融港侨公司提供了两部小车(玛莎拉蒂行政版和格蓝迪舒适版),双方约定该两部小车折抵工程款2181100元,但未提供两部汽车必要、完整的购车凭证等相关手续文件。融港侨公司认为如绿岛公司能提供上述两车完整手续,并能报牌上路,则认可抵偿绿岛公司所欠工程款。其余尚有大部分款项未支付,现融港侨公司起诉要求绿岛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并按每日千分之一计付违约金。
原审判决认为:融港侨公司与绿岛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约。融港侨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了装饰工程施工的义务,绿岛公司亦应按工程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支付工程款方式履行付款义务。融港侨公司要求绿岛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支付尚欠工程款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绿岛公司按每日千分之一计付违约金,事实依据不足。绿岛公司认为,融港侨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竣工,存在延期完工事实,其交付工程的时间比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逾期近3个月,有违约行为的答辩理由,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绿岛公司虽以代垫该工程款的名义,向融港侨公司提供了其中两部汽车(玛莎拉蒂行政版和格蓝迪舒适版),但至今仍未履行提供完整的购车凭证等相关手续文件的义务,使融港侨公司不能对上述两部汽车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请求将两部汽车折抵工程款的答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福州绿岛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融港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给付尚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3894529元,并承担逾期给付工程欠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其中:⑴6527565.8元从2008年5月3日起算;⑵3697156.3元从2009年1月31日起算;⑶2777855.3元从2009年6月17日起算;⑷112000元从2009年5月17日起算;⑸48000元从2009年11月18日起算;⑹731951.75元从2009年6月19日起算);二、驳回福州融港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4399.6元由福州融港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2440元,由福州绿岛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1195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福州绿岛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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