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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上诉人厦门市湖里区音乐之声娱乐中心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闽民终字第36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33号京纺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
委托代理人高扬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湖里区音乐之声娱乐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台湾街天地美食城西区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亚忠。
委托代理人陈建明、任国民,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上诉人厦门市湖里区音乐之声娱乐中心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上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未按通知要求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新民
代理审判员 杨 扬
代理审判员 蔡伟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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