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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钟爱一生婚纱摄影店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芗城钟爱一生婚纱摄影楼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2)
本院查明,荔城区钟爱一生婚纱摄影店为业主许春盛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于2010年8月11日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字号为莆田市荔城区钟爱一生婚纱摄影店。

本院认为:上诉人莆田市荔城区钟爱一生婚纱摄影店属个体工商户,“莆田市荔城区钟爱一生婚纱摄影店”为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提起诉讼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本案中上诉人以“莆田市荔城区钟爱一生婚纱摄影店”字号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在受理后查明上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妥。上诉人认为其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健民
审 判 员 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 蔡 伟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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