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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福安市环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环球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闽民终字第5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Honeywell International
Inc),住所地美国新泽西州莫里斯敦市哥伦比亚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大卫.M.考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志兵、谢斯琴,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福安市环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阳头办事处阳泉村王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芳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强,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福安市环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环球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志兵、谢斯琴、被上诉人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芳芳、黄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环球公司为一家生产汽车刹车片的企业。2009年1月13日,福建省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环球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环球公司正在生产型号分别为BD361133、BD361313、BD361240X、BD362318、BD361449X五种汽车鼓式刹车片,数量共计213箱,货物总计金额35099元,在上述产品的外包装盒上均标注有“Bend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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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eywell”英文字样。福建省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环球公司作出(宁)质技监罚字[2009]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环球公司生产的冒用他人厂名、伪造产地的汽车刹车片213箱,并处罚款3万元。环球公司对福建省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没有申请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后。福建省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述产品进行了销毁。
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系美国一家企业,其在中国合法取得“BENDIX”、“Bendix”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306328号、第5044522号,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2类,其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至2018年1月9日、2018年12月6日届满。另又注册了“HONEYWELL”、“Honeywell”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4955773号、第4925299号,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2类,其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至2018年9月20日、2018年9月6日届满。

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于2008年7月2日委托其在中国的子公司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作为特别授权(全权)委托代理人,就任何与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名下的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代理其采取一切可行的法律行动。其委托代理权限包括有权委托律师或代理人代为起诉。上述授权委托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馆认证,并经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2009年11月9日,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许志兵、谢斯琴律师作为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诉被告环球公司侵犯商标权案的诉讼代理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作为一国际性企业,其已授权委托其在中国的子公司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作为保护其知识产权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的代理权限中包括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律师或代理人代为起诉,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与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许志兵、谢斯琴律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手续完整,故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环球公司生产的213箱汽车鼓式刹车片,仅在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标注有“Bendix
by
Honeywell”英文字样,但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环球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或产品的外包装上有使用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的“BENDIX”、“Bendix”或“HONEYWELL”、“Honeywell”注册商标,因此,原告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主张被告环球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事实依据。但被告环球公司在其所生产的汽车鼓式刹车片的外包装盒上标注有“Bend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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