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闽民终字第5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晨照,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奥德森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创业园昂业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民初字第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思明区,不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据此,上诉人起诉的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理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有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等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96号)之规定,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可以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为相关系列案件集中在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方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其要求将本案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一 龙
代理审判员 陈 茂 和
代理审判员 杨 扬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丹 萍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