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州福房传媒有限公司(下称福房传媒)因与福州福房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福房网公司)、易红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闽民终字第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福房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82号闽江工程局11楼。
法定代表人林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奕芬、潘天文,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福房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马路118号长福花园2#楼28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易红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立新、吴惠贞,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红波,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立新、吴惠贞,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福房传媒有限公司(下称福房传媒)因与福州福房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福房网公司)、易红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福房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奕芬和潘天文、被上诉人福房网公司及被上诉人易红波的委托代理人陈立新和吴惠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福房传媒成立于2002年1月18日,经营范围为“企业形象策划,承办会议、展览组织、策划,经济信息咨询,广告策划、发布。”2007年10月22日福建省通信管理局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准其从事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www.ffw.com.cn”网站的《备案公共信息查询详细信息》显示,该网站所有人为福房传媒,网站域名分别为:beele.cn;ffw.com.cn;fzgjj.com;fzhome.com,cn;kljz.com.cn,
备案/许可证号为闽ICP备05000681号,审核通过时间为2009年7月16日。上述网站的名称为“福房网”。福房传媒成立后制作了印有“福房网www.ffw.com.cn”的马甲、T恤、文化衫、环保袋等用品,并与福州网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无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之窗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等签订了广告合同。福房传媒为第5051627号“福房”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8类的“电视播放;电视广播;新闻社;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注册期限为2009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6日。福房传媒还在第36类申请注册“福房”商标,已被受理,但未核准注册。
福房网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4日,其经营范围为:房产经纪服务、房产居间服务、房产中介服务、房产营销策划、房产代理、房产投资咨询、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其员工使用的名片上除企业全称外另标明“福房网”字样。
易红波为福房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www.fzffw.com”网站的《备案公共信息查询详细信息》显示:网站首页的网址为“www.fzffw.com”,审核通过的时间为2009年7月3日,网站备案号为闽ICP备09035671,所有人为易红波。2009年7月20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出具(2009)厦思证内字第2670号《公证书》,证明在浏览器中输入www.
fzffw.com进入http:// www.
fzffw.com页面,该网页上有“资讯、新房、房源、家居生活、房产社区”等主栏目,网站名称为“福房网”。
原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特定的市场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的商品。福房传媒虽提供了标有“福房网
www.ffw.com.cn”的鼠标垫、马甲、T恤、文化衫、环保袋、气球、《关于交纳2009年市房协会费的通知》、福房传媒与各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等证据,但上述证据仅能证明福房传媒对“福房网”进行了一定的宣传,且福房传媒与各公司的广告合同的内容多是房产广告和新闻的宣传且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无法证明,无法认定“福房网”因此成为了知名的品牌。福房传媒提供了其为第5051627号“福房”商标注册人,但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8类的“电视播放;电视广播;新闻社;信息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与福房网公司的房产经纪服务等经营范围不属同一类别,福房传媒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第5051627号“福房”商标为驰名商标,故其不享有跨类的保护,无法禁止他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原、被告企业名称中均包含了“福房”二字,但原告企业名称中的“福房传媒”与福房网公司企业名称中的“福房网房产代理”有一定的区别,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故依据福房传媒提供的证明无法认定福房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另根据福房传媒提供的证据,虽然易红波的网站名称与福房传媒的网站名称一致、域名近似,但是根据福房传媒提供的证据其域名为“ffw.com.cn”的网站的审核通过时间为2009年7月16日,迟于易红波域名为“fzffw.com”网站的审核通过时间(易红波登记备案时间为2009年7月3日),福房传媒虽辩称其网站备案公共信息查询详细信息所体现不是原始域名的注册时间,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有的网站登记备案时间早于易红波网站登记备案时间的证据,故认定易红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证据不足。综上,因福房传媒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其的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福州福房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