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州福房传媒有限公司(下称福房传媒)因与福州福房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福房网公司)、易红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3)
根据福房传媒二审提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可以认定,福房传媒的“福房网”(www.ffw.com.cn)网站是在2007年就已建立并进行了备案。易红波是在2009年7月才建立“福房网”(www.fzffw.com)。易红波作为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福房传媒设立的以提供房地产信息为主的网站名称为“福房网”、域名为ffw.com.cn,但其仍注册与ffw.com.cn相近似的域名fzffw.com,且易红波个人对该域名并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易红波为商业目的使用fzffw.com域名,还将网站名称起名为“福房网”,提供房地产方面的信息,故意造成与福房传媒的网站混淆,引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易红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对福房传媒的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第八条的规定,易红波应承担停止侵权,即停止将“福房网”作为其网站名称,注销涉案域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福房传媒认为易红波注册、使用fzffw.com域名,在设立的网站上使用“福房网”侵犯其权益,要求易红波停止使用
“福房网”网站名称和fzffw.com域名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福房传媒的实际损失及易红波的获利无法确定,本院考虑易红波侵权行为的情节,及福房传媒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易红波赔偿福房传媒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因易红波使用fzffw.com域名和设立“福房网”的时间不长,福房传媒也未提供其商誉受到损害的证据,因此,其要求易红波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福房传媒上诉部分有理,予以部分支持。因二审中上诉人福房传媒提供新的证据导致原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榕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福州福房传媒有限公司对福州福房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易红波应立即停止使用“福房网”网站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注销fzffw.com域名;
四、易红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福州福房传媒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五、驳回福州福房传媒有限公司对易红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福州福房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易红波负担3450元。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福州福房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易红波负担3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健民
审判员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杨扬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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